导读:2021年5月26日,我国“一带一路”TOP10影响力社会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了《2020-2021年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全文下载:http://www.100ec.cn/zt/2020_2021flbg/),迄今已连续第九年发布该系列报告,报告通过总结电子商务领域中最为突出的“十大法律案例”、“十大法律关键词”以及过去一年中出台的法律法规。
从不同的维度客观全面地剖析了“互联网+”形态下电子商务领域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从业者、政策制定者和研究人员等提供了针对电子商务法律研究的方向。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的典型实践者,在历经数年的发展中,出现了更多新发展模式,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2020-2021年度,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领域,我国立法速度明显提高,基本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新的法律出台,也足以说明国家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重视。
例如《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等,这些法规在一定条件下均影响了电子商务生态体系,为营造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作出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1 反垄断法实施11年首迎大修 违法处罚金额最高涨百倍
2020年1月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我国2008年正式实施《反垄断法》,此次修订,也是我国《反垄断法》11年来首次迎来“大修”。
征求意见稿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根据“法律责任”章节,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除了沿用“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外,对于上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限额从5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另一大显著变化是新增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除原有依据因素外,新增“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4.2 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网络直播营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提振经济、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出现了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
2020年8月28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调整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根据最新出台的《目录》,在限制出口部分计算机服务业类的信息处理技术项下,新增的第18条关于“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以及第21条关于“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等控制要点,也被业界认为是针对此次TikTok出售案而推出的条款。
8月30日,字节跳动发布公告称,将严格遵守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相关要求。
与此同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崔凡直接以“字节跳动可能出售TikTok美国业务为例”做出解释。指出字节跳动在人工智能等领域拥有多项前沿技术,有的技术可能涉及调整后的目录。
因为,TikTok之所以能够在海外市场快速发展,依靠的是其国内强大的技术支撑。而TikTok的核心算法服务,正是抖音通过国内市场培育并向外出口的,是一种典型的技术服务出口。所以,TikTok最后无论卖给哪家美国公司,都牵涉到附带相关的AI、代码等前沿科技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让代码或其使用权,而这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批准。
4.4 首个在线旅游规章10月1日实行 剑指“大数据杀熟”
2020年9月,文旅部公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明确给大数据“杀熟”划道“红线”,于此同时,针对在线旅游行业“低价游”、“非法删评论”等业内存在的热点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亟需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规定》的发布在一定成都上填补了在线旅游市场法律空白。
4.5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2020年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5932.html),暂行规定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先提价、再折价”的现象,明确规定折价、降价的基准等。
此外,暂行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明确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如促销行为中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4.6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2020年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6066.html)。意见围绕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等三方面共提出14条意见。
意见中指出,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包括“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本次意见还对8类直播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4.7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自5月1日起实施
2021年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详见专题:https://www.100ec.cn/zt/flyj/)在央视“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办法》关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价、小额零星交易界定等关乎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焦点问题。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办法》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4.8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监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时隔三个月后,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并实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指南》界定平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等基础概念,提出对平台经济开展反垄断监管应当坚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同样,考虑到平台经济的复杂性,《指南》强调,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进行个案分析。
结合平台经济特点,《指南》明确了垄断协议的形式,对其他协同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达成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轴幅协议以及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的具体方式、执法考量因素等作出说明,并细化了宽大制度规定。
4.9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6800.html)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4.10 网信办等四部门:《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2021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并且《规定》明确了39种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具体详见网经社专题:http://www.100ec.cn/zt/yhxx/)
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各类应用程序迅速普及应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App超范围收集用户个人信息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大量App通过捆绑功能服务一揽子索取个人信息授权,用户拒绝授权就无法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变相强制用户授权。为聚焦解决App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问题,规范收集个人信息活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实施该《规定》。
《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