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基本概念
海运提单(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收据,确认已接收货物并装船运输。它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还象征着货物所有权。根据签发主体的不同,海运提单分为两类:船东提单(Master Bill of Lading, MBL),即主单或海单;以及货代提单(House Bill of Lading, HBL),也称为分单。前者由航运公司直接签发给托运方,后者则通常由货运代理提供。这两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确保了物流过程中的权益保障与信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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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签发流程
海运提单的签发流程大致如下:发货人(Shipper)首先向货运代理提交订舱委托书(Booking)。随后,货运代理向船公司申请订舱,并将获得的装运指示(Shipping Order, SO)转交给发货人。发货人完成货物装载及信息补充后,船公司会签发主提单(Master Bill of Lading, MBL)给货运代理;而货运代理则根据MBL信息制作分提单(House Bill of Lading, HBL),并将其提供给发货人。
在MBL上,发货方显示为货运代理,收货方(Consignee)与通知方(Notify Party)均为目的港的代理机构;相比之下,HBL上的发货方则是实际的发货人,而收货方则指国外的实际收货人。
当国外收货人持有MBL时,可直接向船公司申请提货;若仅持有HBL,则需先通过目的港代理换取MBL,之后才能凭此文件获取提货单(Delivery Order, D/O)以完成提货过程。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客户直接与船公司合作预订整柜运输服务,则可以直接获得由船公司出具的MBL。然而,对于散货拼箱业务而言,由于船公司不直接参与此类操作,因此最终提供的将是HBL形式的分提单。
鉴于大多数情况下涉及的是拼箱运输,本文主要面向从事此类工作的海派运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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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海运提单具体内容
接下来给大家讲解分单上面各个框的内容含义,首先需要知道的是其实各家船公司或者代理的提单格式不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提单上内容和要素基本是一致的, 找了一份内容相对“饱满”的提单样本,如下图所示。
(1)Shipper/Exporter:指托运人或者发货人,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委托协议的货主,可以是工厂、外贸商、卖家等等,主要填写信息包括发货人的公司名称和联系地址,有时会加上联系人、电话和传真等信息,以便发生异常的时候取得联系。
(2)Consignee/Order:指收货人,如果是出直单一般是海外客户的公司名称和联系地址,但很多情况是填写清关主体信息,即海外进口商信息,此处代表有提取货物权利的收货人。如果是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该处一般填写的是银行信息。
(3)Notify Party:指被通知方,即到货通知人,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该通知人联系实际客户提货,除非涉及客户在目的港指定的代理商,否则大部分情况下和收货人信息保持一致,也就是经常看到上面会打SAME AS CONSIGNEE。有的船公司为了防止联系不上第一被通知方,有时候甚至会打上第二或者第三被通知方。
(4)Document NO.:指船东单的单号,有的代理会不打上直接留空白或者打上内部的其他单号(例如Booking NO.),没有固定格式。
(5)B/L NO.:指提单号,即货代单的单号,各家代理的提单号命名规则和位数都不一致,没有固定格式。
(6)Export References:指出口参考号,也可以是合同号,有的是和代理和船公司订舱的号码,没有固定格式。
(7)Forwarding Agent:指国外代理或者交货代理名称,有的提单显示Delivery Agent。如果是美线的话可以填上FMC NO.(联邦海事委员会号码)或者CHB NO.(报关行注册号码)。
(8)For Delivery of the goods apply to:指换单代理名称,收货人需持提单与该代理联系并进行换单操作后安排提货。
(9)Vessel/Voyage:指船名和航次编号,即装运货物的船舶名称以及所执行的航线班次编号,一般这两个会打在一起,船名在前,航次在后并带有数字。运营人员核对提单要特别留意。
(10)Place of Receipt:指收货地,一般是指货物在装船前接收货物以及开始转运的地点,例如是从惠州装柜拖至深圳盐田出,则收货地显示惠州,如果收货地就是码头可以直接填写码头,也可以留空白。
(11)Port of Loading:指装货港,即实际装运货物的起运港口名称。如果货物需要转运,也可以列明转运港口的名称。
(12)Port of Discharge:指卸货港,即实际卸载货物的目的港口名称。如果货物是直达目的港,则卸货港为最后目的港。如果货物需转运,装运港后面没有注明中转港,则可在目的港之后加注中转港名称。
(13)Place of Delivery:指交货地点,如果最终交货地点是目的港码头,则直接打上目的港的名称,如果是交付到门,则显示具体的交付地。以上(10)-(13)这四个点虽说简单,但是核对提单的时候也要留意,避免发生互相对调的情况。
(14)Marks&NOS.&CTR.&SEAL NO.:指唛头、集装箱号和封条号,唛头就是货物外箱的标志以及相关号码,如果没有标识的话填N/M即可。集装箱号就是柜号,封条号就是铅封号。这里是最容易出错的地方之一,运营人员核对提单要特别留意是否有误。
(15)NO. of packages:指货物件数或者箱数,如果是散装货物可填“In Bulk”,如果是托盘货物可列明托盘数量,同时用括号加注货物的件数,例如12PLTS(120 CTNS)。
(16)Description of packages and goods:指货物品名或者描述,一般直接打上大类货物的品名即可,如果是大类的不同品类货物可一并列出。
(17)Gross Weight:指货物毛重,一般都是以公斤重KGS为单位。运营人员核对提单要特别留意,有时候会发生打多或者打少一个小数点的错误。
(18)Measurement:指货物尺码或体积,一般以立方米CBM为单位。运营人员核对提单要特别留意。
(19)Carrier’s Receipt:指承运人收据,一般显示的是船公司实际接收集装箱数量以及柜型。
(20)Freight Charges Payable At:指运费支付地,如果是做运费预付的条款则一般写起运港名称或者地址。
(21)Freight Details,Charges,ETC.:指运费支付方或者支付地,一般注明是运费预付还是到付,或者标注上贸易条款即可。
(22)Prepaid:指预付运费的金额,与(21)点运费支付相对应,若不是信用证支付可以选择暂留空白。
(23)Collect:指到付运费的金额,与(21)点运费支付相对应,若不是信用证支付可以选择暂留空白。
(24)Declared Cargo Value:指货物声明价值,主要是为了降低承运人的运输经营风险,如果运输途中出现问题而牵涉到赔偿责任,双方需根据相关的公约例如《华沙公约》条例规定进行,如果货值不是特别高的产品一般会打上未声明价值N.V.D.(No Value Declared)或者直接留空白。这里如果要拓展开来去谈的话会比较长,由于本篇文章重点和篇幅原因先不写, 后面再单独写一篇关于货物声明价值和N.V.D.之间的文章。
(25)Number of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指正本提单份数,海运提单一般可以分发三份正本以及若干份副本,若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都会自动失效,因此这里一般都会打上“THREE”字样。
(26)Place and date of issue of B/L:指提单签发地点和日期,提单的签发地点一般是货物起运港所在地,而签发日期一般都要早于货物装运运时间。对于信用证支付来说,这项信息非常重要,否则很容易需要倒签提单或者预计提单,这些都容易造成影响。
(27)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指承运人或代理人的签名,如果是船东单则需要船公司的盖章和签字,如果是货代单则需要货运代理的盖章和负责人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