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力度太大也违法?——Flipkart又又又被告了!
去年年末印度政府新出台的电商新政刚给沃尔玛斥巨资收编的Flipkart重重一击(不清楚的朋友可以看我们往期的简讯——附链接),而最近GOQii, 一个印度智能手环品牌也正在对Flipkart吹起了违反《竞争法》战斗号角,听闻还有4000家在线零售商也要加入对Flipkart的围攻。
GOQii已向孟买市某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要求Flipkart及平台上的卖家停止以超低价格销售该品牌产品,理由是Flipkart上销售的该品牌手环价格打折力度太猛——打折后的价格只有正常市场价的30%左右,违反了GOQii和Flipkart之间的销售协议,致使线下渠道订单受损,Croma等线下零售店纷纷取消订单,因而造成了严重损失。而孟买某法院亦批准了GOQii的临时禁令申请,目前GOQii的手环已在Flipkart上下架。
另外,GOQii还向工业和内贸促进局(DPIIT)和印度竞争委员会(以下简称“CCI”)提交了申诉,认为Flipkart的超大力度打折(deep discount)行为违反了FDI电商新政的规定,同时指责Flipkart销售超低价格是掠夺性价格(Predatory Pricing), 涉嫌违反《竞争法》。面对GOQii的申诉,Flipkart竭力反驳称平台上销售的手环价格是卖家自主决定的,与平台无关,GOQii的指责是毫无依据的,平台一直在严格遵守电商政策。不过GOQii创始人Vishal Gondal称,已经掌握Flipkart影响销售价格的实锤,看来双方之间还有一轮缠斗,加之CCI的介入,Flipkart还得打起精神好好应对。
目前CCI还未表态,但Flipkart或其平台卖家以超低折扣价销售产品的行为是否真的违反印度2002年《竞争法》呢?本期的新闻简讯将为大家做一个简单分析。
印度2002年《竞争法》(The Competition Act, 2002)是一部为了防止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促进市场长期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贸易自由的法律。如果以超低价格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可能会违反《竞争法》第四条——不得滥用市场地位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 企业在印度相关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可使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独自发挥占有优势的竞争力,或采取对自己有利却影响竞争者或消费者或相关市场的措施。
如出现下列情况,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对商品或产品的购买、销售条件直接或间接采取不公平或差别对待做法;
(2)对商品或产品的购买、销售价格直接或间接采取不公平或差别对待做法(包括采用掠夺性价格),但是为了参与竞争而在购买、销售条件或价格上实施差别对待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禁止和限制产品或服务的生产、供应和市场规模;
(4)致力于实施或实施导致禁止他人进入市场的行为;
(5)要求他人承担额外和合同无关的义务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6)利用在某市场中支配的地位进入其他相关市场或保护其他相关市场。
GOQii指责Flipkart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样的指责是否成立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成立需要有四个要件:
(1)主体要件:必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
(2)客观方面:该主体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几种行为;
(3)主观方面:该主体有出于限制、阻止、遏制竞争之目的,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客体方面:其实施的滥用的行为破坏了自由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利益。
我们先看,Flipkart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早在去年全印在线供应商协会(The All India Online Vendors Association)就已经向印度竞争委员会(以下简称“CCI”)以不公正对待在线供应商,违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为由投诉Flipkart。
但是CCI去年11月作出回复称,Flipkart和亚马逊所处的相关市场属于在线销售市场,目前该市场还在发展初期,不存在一家独大的现象,Flipkart和亚马逊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不存在违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此案还肯定了在认定“相关市场”时,电商属于在线销售市场,与线下市场区分开来。
但是CCI 的结论没有让全印在线供应商协会满意,他们将此案上诉到了国家公司法上诉法院(以下简称“NCLAT”), NCLAT于今年5月受理了此案,目前还未作出判决。因此,对于Flipkart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认定,仍未尘埃落定。
GOQii还指责Flipkart实施掠夺性价格,该指责是否真的成立?《竞争法》中掠夺性价格的定义是:为了限制竞争和排除竞争者,以低于产品或服务成本(该成本可能由相关法规决定)的价格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首先要判断Flipkart上销售的GOQii智能手环价格是否低于产品的成本。鉴于GOQii没有公布手环的制造成本,这个问题我们无从判断。哪怕销售价格真的低于产品的成本,也还需要证明Flipkart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否则滥用市场适配地位无从谈起。
印度大恒竺成律师事务所评注:
Flipkart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目前仍未有最终答案。假设Flipkart 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被认定其决定了GOQii的售价,而该售价是低于手环制造成本的,再进一步认定Flipkart 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则Flipkart 极有可能被认定违反《竞争法》。
目前情况下,GOQii也知道投诉不一定会成立,但至少可以引起监管层的注意,让监管层介入,给对手施加压力。尽管Flipkart没有违反《竞争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但是如果被证明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卖家销售价格的话,违反电商新规是免不了的。去年年末的出台的电商FDI新规禁止含有FDI的平台通过任何方式参与B2C业务,禁止平台直接或非直接方式影响商品的定价,也就是说通过不允许平台参股卖家等方式在自家平台上从事零售业务,不允许对个别商家进行补贴或施加其他方式,影响商家定价。
另外,《竞争法》不仅约束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约束了排除竞争协议(ANTI-COMPETITIVE AGREEMENTS)的行为。如果与其他人达成排除竞争的协议,引起可评估的负面影响(appreciable adverse impact)——例如,通过直接或间接决定销售或采购价格排除竞争的,也可能违反《竞争法》。
本案也给了广大外商投资企业一个提醒,在日常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要注意不要违反《竞争法》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谨慎使用价格战,或慎重考虑形成价格联盟。定价太低,尽管可能赢取了消费者,却逼得竞争对手或上下游企业一纸告至CCI,有时候《竞争法》也是一门重击对手的利刃。如果被CCI启动调查,应该积极应对,澄清事实,组织对己方有利的证据,配合调查。要注意如果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面临最高可达前三个财年平均营业额(turnover)10%的罚款。
乍看之下,这个案例颇有几分中国俗语树大招风、官逼民反的味道。回答题目中的问题,打折力度太大也违法?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