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今日起正式推行
1月1日消息,今日起,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将可以选择核定征收,杭州综试区走通该模式下全国首单。
据悉,今日上午8时许,由浙江物产安橙代理申报、杭州直行便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首批8票、价值16美元的服装成功申报,海关验放后将搭乘全日空航空公司飞往日本东京、大阪。
以杭州直行便供应链有限公司为例,企业通过杭州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备案登记,经主管税务局审批通过,可采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根据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监管办法,向海关申报跨境零售出口,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清单数据由企业报送至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所得税核定系统,根据纳税所属期生成销售额,季度预缴时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销售额的4%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在季度申报缴纳时即可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享有出口货物退税优惠,但要实现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必须拥有进项增值税发票,而大部分跨境零售电商卖家都会选择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多个品类商品,因此无法做到为每一类、每一批次所售商品获取进项增值税抵扣专用发票,一些卖家并不愿意通过跨境电商9610零售出口模式阳光化报关。
企业一旦通过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阳光通关后,除了增值税、消费税免除后,跨境电商企业由于没有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企业成本扣除缺乏有效的凭证支撑,将可能出现以出口货物的免税收入为依据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2015年,杭州提出“无票免税”政策,并写入了《杭州综试区实施方案》,先行先试。
2018年9月,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正式出台,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2019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
2019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并明确《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解读》中指出,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企业,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亿邦出口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拒绝任何形式删改
否则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