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法与德国商标法的区别是什么?需要什么条件?
本文目录
- 德国商标法的德国商标法
- ...即《商标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 现代标志中,法国和德国标志的特点是
- 试述2001年《商标法》修改中涉及商标注册条件的内容及意义。
- 想注册法国商标,申请单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德国商标法的德国商标法
德国不允许把履行商标注册手续当作一种垄断商标权的手段,即允许只注册不使用。在注册后连续五年未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则将其注册商标撤销。不过,专利商标局并不主动检查商标是否使用,也不会主动去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仅在第三者以未使用为理由对商标的有效性提出争议时才检查是否使用,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德国于1979年以后对服务商标予以注册保护。另外对证明商标也提供注册保护。
德国在商标国际保护方面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的马德里协定》、《保护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尼斯协定》等国际公约。
以下是中文全文:
...即《商标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国旗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就是直接不能使用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还可以是当做商标使用,但是不受保护
现代标志中,法国和德国标志的特点是
德国是北欧体系,法国是南欧体系。
国外的现代标志设计,在欧洲可以分为两大系统德国为代表的北欧体系,法国为代表的南欧体系,德国的商标倾向直线,几何形、有静穆苍劲、浑厚庄重之风,在规则化中表现工整,具有冷静、严肃的感觉。
德国国徽以金色盾牌为背景,背景上是一只黑色的雄鹰,雄鹰的喙和两爪为红色。
试述2001年《商标法》修改中涉及商标注册条件的内容及意义。
【答案】:商标注册的条件包括注册申请人的条件以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
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韵有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且同一商标专用权可以由几个主体共有。故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两点内容:1)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2)商标可以由几个申请人共同申请。
这两项修改的意义在于:
1)第一项的修改实际上扩大了注册商标申请主体的范围,一方面适应了中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原来允许外国自然人申请商标,因而外国自然人就享有了超国民待遇,这次的修改就使得这种不正常现象得以改变。
2)第二项的修改,一方面为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致,因为《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允许商标共有的;另一方面这种修改实际上也使得商标权的功能从原来注重区别功能逐步向注重质量指示功能转化。
(2)商标构成的条件。
这部分内容修改较多,其中重要的有:
1)明确规定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作为商标的标志可能涉及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等问题,法律对这些权利同样给予保护,因此要求作为商标的标志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如果涉及本人的其他权利,或者取得了他人的许可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强调商标只要是可视性标志即可,故允许立体商标注册。
商标可以是平面的,也可以是立体的,但必须是可视性标志,故声音、气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果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细化商标使用及注册中的禁止性规定。
修订前的商标法没有区分商标的禁止使用与禁止注册。而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则分别规定了禁止使用与禁止注册两种情形。因此商标标志的禁止性规定分两种类型;一类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一类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如果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这些方面的修改一是为了充分考虑实践中发生的各种问题,通过立法解决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二是通过修改,细化了适用中的具体标准,从而避免了原来经常发生的合理不合法的情形。
想注册法国商标,申请单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现如今很多的大型企业和公司在海外都有开设相应的代理机构和公司,但不管是在哪个国家想要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代理公司,想要在当地有效的进行交易和上市,那必须要注册当地的商标才行,这里的可以说一下,法国的商标注册。
一、法国商标
法国商标是由法国商标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家工业产权局带头的,设立商标机构,在法国当地想要受理商标注册的部门,一般是国家工业产权局和商业法院,所以在法国的商标注册登记的途径就有两种,一种就是说通过商标申请到国家工业产权局也就是巴黎总部吧,进行登记,其次就是可以通过由公司所在地的商业法院进行登记,但这两种登记也都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也就是根据自己的注册方法选择这两种途径注册。
二、注册法国商标的要求
对于商标的注册在法国当地是有明文规定的,一般在法国当地想要注册一个标记性的注册商标,那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最主要的条件就是商标要有显著性,也就是商标,必须要本产品或者本服务其他来源产品或者服务所在区域的分开显著的标志,这是必须要有的,其次就是可用性也就是商标的标记,必须要使用,不能够模仿和复制粘贴其他已经有的商标,这样是没有相应的商标权利的,所以一定要同时达到相应的申请标准才能够申请。
三、注册法国商标的条件
要注册商标条件必须要满足以下几点,第1个条件就是。申请人如果是企业的企业,就必须要带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果申请人为个人,那就必须要带有个人身份证以及护照复印件,如果法国商标注册相关书是文件就必须要满足,要有商标的图样,这个图样必须要是自己商品的外观就代表性的,其次就是商品服务的项目,这个项目必须要分类表现,第3个就必须要有商标代理委托书,有了委托书才有条件进行申请,最后就是商标注册的申请书,这也是必须要在注册之前需要提交的申请书,只要满足这4个条件就可以达到相应的申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