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所得税免税(跨境电商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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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免税范围是哪些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范围根据36号文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下列跨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扩展资料:
特定免税:
特定免税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对个别、特殊的情况专案规定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是在税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作出的免税补充条款。
这类免税,一般由税收立法机构授权,由国家或地区行政机构及国家主管税务的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免税范围较小,免税期限较短,免税对象具体明确,多数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纳税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税对象及具体的经营业务。
这种免税规定,具有灵活性、不确定性和较强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纳税人首先提出申请,提供符合免税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逐级上报最高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
按照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和经销单位销售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按照(94)财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1年至第2年免征农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免税
收取境外服务费收入如何报税
收取境外服务费收入如何报税
跨境服务的全部收入从境外取得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口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180天内,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3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稽核比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逐一进行核对,并区别情况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属于纳税人信息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重新采集数据的时间仍在报送期限(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90天)内的,可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下称电子申报软件)重新采集,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再次稽核比对.
2、纳税人重新采集数据的时间已超过报送期限的,可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稽核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申请表》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
(二)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收取境外服务费收入如何报税?根据我们文章中的介绍,大家可以了解到企业提供服务业务,取得服务收入,收入来源于国外的时候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的,关于企业申报纳税需要进行的操作,我们在上面的文章中给大家做了介绍了.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抵免
不行。
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表述中可以看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控制,均应该是外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代扣代缴属于外国企业在境内缴纳的所得税,不在抵免范围。
根据《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不能抵免的情况主要有这么几个:
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是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是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跨境电商9610模式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吗
1.9610模式介绍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该模式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2.9610模式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综合试验区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3.9610核定适用条件解读
(1)出口货物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享受核定,也就是说仅适用于企业未取得进项税票,享受免税不退税的企业才可以核定哦,换句话说,取得有进项税票的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并退税的,而且如果企业采购成本都能取得进项税票也就没有必要核定了,国税2019年第36号公告的出台就是针对解决无票采购的企业的问题来的。
(2)需要是综合试验区的跨境电商企业,综合试验区范围截至2022.1月已有132个城市,具体哪些城市,详见
(3)如果你的采购有有票采购和无票采购两种,又想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4%利润率的话建议你分设两个公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