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落实“无票免税”之后,这些细节跨境电商得关注!
无论如何,跨境电商出口零售一系列新政策的落实正改变这个行业的走向,“阳光化”、“规范化”一定是未来的趋势。
跨境电商出口零售正迈入“阳光化”阶段,而这或许成为中国巩固全球贸易创新领先地位的关键之一。
在日前国务院提出的一系列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促进政策中,有一条尤为亮眼——“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出台更加便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不少跨境电商业内专家认为“落实无票免税、寻找所得税便利核定方式”的提出或能真正从本质上解决跨境电商出口零售的“阳光化”难题。
为此,我们通过跟多个综试区和跨境物流企业的深入访谈,来了解“无票免税”的发展现状、未来待攻克的难题以及实现“无票免税”后所得税征收的解决思路。
为什么是“无票免税”
我们了解到,“无票免税”中,“免税”的税指的是在跨境电商出口零售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实际上,在去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已经对“无票免税”的政策进行了明确。
其中,该《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货物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指出,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一个跨境电商卖家向亿邦动力指出,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无票免税”政策是由跨境电商特殊的贸易形态所决定的。
在一般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享有出口货物退税优惠,即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
但要实现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必须拥有进项增值税发票。但现在,大部分跨境电商卖家都会选择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多个SKU商品,有的卖家的SKU数量甚至高达10万。而因为自身运营了海量商品种类,电商卖家并无法做到为每一类、每一批次所售商品均获得进项增值税发票。
另一位跨境电商物流专家也曾指出,因为电商卖家大部分采购都无法获得增值税抵扣专用发票,因此过去这些卖家也并不愿意通过9610等跨境电商专属的正规“阳光化”的报关方式报关。毕竟一旦报关单被发送到税务局,就将面临着被加收销售环节巨额增值税,消费税的风险。所以现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包裹通常以“个人物品”的邮包形式出境,而个人物品出境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包裹是不纳入贸易统计的。
“因此,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要实现阳光化报关,必须解决大部分卖家没有进项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无票免税’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思路。”上述物流专家说道。
“无票免税”落地方式
那么,“无票免税”具体是如何实施的呢?
去年9月发布的《通知》中已经对“无票免税”落地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能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第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第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针对这些出口货物,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比如在成都,可以“无票免税”的仅为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而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均需是成都综试区完成注册并在成都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上登记且由成都市商务委认定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这些企业应在成都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上及时、准确录入货物名称、出口日期、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并形成电子清单。出口货物也应在成都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以海关监管代码为“9610”和“1210”申报出口,以及将来被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其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方式申报出口)。
最后,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实际上,早在2015年,杭州就开始提出“无票免税”。2015年7月,杭州省政府发布了《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对纳入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货物,如果出口企业尚未取得相关进货凭证,在平台登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的,可暂执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一位跨境电商物流专家指出,从各地的“无票免税”政策上看,企业起码需遵守两个原则:第一,在当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相关信息;第二,在当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而因为使用1210申报方式的卖家大部分都有增值税发票,因此“无票免税”的操作更多落在9610申报方式上。
我们了解到,9610出口报关最关键的就是可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其中,“清单核放”即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将“三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推送到单一窗口,海关对“清单”进行审核并办理货物放行手续,通关效率更快,通关成本更低。“汇总申报”是指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定期汇总清单形成报关单进行申报,海关为企业出具报关单退税证明,解决企业出口退税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在9610申报方式上走通“无票免税”外,部分城市也在“无票免税”的基本原则下,按照市场商户实际需求去进行“无票免税”的创新。
据义乌市场发展委方面透露,义乌设想的是以义乌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着眼于“真实贸易”和三单数据清晰的跨境电商特点,平台来认证数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以邮包方式出口的),然后税务部门以此进行免税操作。通过这种如同市场采购贸易一样的方式实现“无票免税”。
下一步:所得税
显然,自《通知》提出后,“无票免税”已经逐渐落地到各个综试区,不同综试区走出了各自符合当地需求的可操作方法。然而,尽管解决了增值税问题,但部分企业对该模式仍在观望中。
一位华东跨境电商物流企业的CEO向亿邦动力指出,部分企业主要关注的是进行阳光清关后所产生的所得税征收及外汇问题。
他指出,目前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所得税征收暂时并未明确没有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什么凭证可以作为进项成本抵扣。而大部分跨境电商企业并没有进项增值税发票,因此导致所有收入即为利润,并以此来缴纳所得税。
在9610出口报关方式中,“清单核放”实际上是需要跨境电商卖家自己在国税系统进行申报的。但在明确所得税征收方式前,部分卖家并不愿意自行申报,而交由外综服务平台代申报。
“支付公司回款的逻辑是‘谁开帐号回给谁’,所以除非跨境电商卖家在境外开公司,支付公司把钱汇给境外主体,境外主体把外汇支付给外综服务平台,否则支付公司只能直接把钱汇给卖家国内公司。外汇到不了外综服平台,就不能进行阳光结汇。”上述物流企业CEO说道。
因此,对于部分企业来说,要真正实现“无票免税”则需要进行自主申报。而让这些企业仍在观望的原因则是所得税征收难题。
实际上,该难题早已经被政府重视。在上周国务院提出的一系列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促进政策中就提到要寻找所得税便利核定方式。而据一位来自华南区的跨境电商物流专家透露,目前采用所得税“定额征收”方式或成为跨境电商所得税征收难题解决的可能思路。
我们了解到,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主要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小型纳税人适用。
定期定额核定是在纳税申报之前,是一种预先的核定,一种事先的推定,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也可以说是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有关纳税人须根据这个标准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申报。
“因此,对于那些因为没有增值税发票的营业额、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跨境电商卖家来说,定额核定征收是一个可行的所得税征收思路。当然,最终是否采用定额征收以及具体怎么进行定额征收,还得看接下来的政策。”上述物流专家说道。
无论如何,跨境电商出口零售一系列新政策的落实正改变这个行业的走向,“阳光化”、“规范化”一定是未来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