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以什么方式结算(fob是什么方式)
本文目录
进出口贸易的结算方式及结算方式的英文代号
三种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有13个贸易术语,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FOB,CFR和CIF。
这三种贸易术语,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式和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中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一致,只是在运输和保险的责任上有所区别。
FOB=FREE ON BOARD
A. 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并将船名及装船日期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卖方要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则负责取得进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进口报关。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通常的单证,证明已完成交货装船的义务。其中的运输单据则应在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条件下,卖方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买方应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单据,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CFR= COST+FRIGHT
B. 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与FOB不同之处在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按《通则》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
CIF=COST+INSURANCE+FREIGHT
C.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与CFR相比,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相同。但以CIF方式成交,卖方还承担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FOB和CFR中,由于买方是为自己所承担的运输风险而办理保险,因而不构成一种义务、按《通则》解释,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办理货运保险。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按保险条款中低责任的险别投保,投保金额最低为CIF价格的110%。
2.在具体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A.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问题
《通则》以“报过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责任的界限。这里的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而费用是指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但从实际作业来看,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岸上起吊到装船入舱。不可能在船舷这条界限划分双方的责任。由于《通则作为惯例并不是强制性的,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实际业务中,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这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
B.FOB方式中的船贷衔接问题
《通则》规定,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卖方备货和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
C.CFR方式中的已装船通知
CFR方式中,卖方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承保。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所以,CFR方式中,卖方应特别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D.《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FOB
《修正本》中将FOB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FOB相近,但该术语的出口报关的责任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E.关于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费内包括了装卸费用。但在大宗货使用租船运输时,船方是否承担装卸责任,也即运费中是否包括装卸费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规定。故买卖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变形,即在贸易术语后加列字句来加以说明。
A.以FOB方式成交,纪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常见的FOB术语的变形有:
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吊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理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入舱的散装货物平整所产生的费用。
B.以CFR和CIF方式成交。需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CFR和CIF术语的变形相类似、以CIF为例,主要有:
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卸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F.象征性交货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以运交买方,然后卖方通过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单、信用证)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在内的全部合格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或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这种方式称为象征性交货。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卖方只负责装运,无需保证到货,所以又称为装运合同,以区别于交货合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均属于象征性交货,与之相对应,买方是凭单付款,所以装运单据在这类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1.“交货承运人”的概念
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三种,它们是:
FCA=FREE CARRIER
FCA(...named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COST PAY TO
CP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COST INSURANCE PAY TO
CIP(...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这三种贸易术语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适用于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它们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DUTY AGAINST FRONTER=DAF
DAF边境交货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ES=DUTY EXCHANG AGAINST SHIP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DEQ=DUTY AGAINST(Q..我忘了抱歉)
DEQ目的港船上交货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DDU= DUTY UNPAID
DDU未完税交货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DP=DUTY PAID
DDP完税后交货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FOB报价是什么意思
一、FOB报价的含义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简单说就是你从国外买设备,卖家只管把设备送到他们国家的港口,剩下的从国外运到中国的运费、保险费用都你出。
二、FOB中的国内费用包括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仓储/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
5、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保管费等);
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
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
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
9、邮电费(电报、电话、电件、传真、电子邮件等费用)。
三、FOB价格怎么算
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贸易术语问题。F.O.B(FREE ON BORAD)就是装运港船上交货,简单的说就是装船前的费用都要由卖方承担。因此你要支付从你们工厂到港口的费用,如拖车,商检,报关,码头等费用,至于增值税票的问题不涉及在内的。
1、本程序公式: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人民币含税价}/汇率
2、这个程序算出来的只是一个成本价,也就是只考虑了产品的价值,没有考虑工厂到港口的运费、港口的杂费用、交易费用等其他费用;如果您是外贸企业,本程序也没有考虑利润。
3、关于人民币价格,本价格为人民币含增值税价。
4、关于出口退税率和增值税率。
扩展资料: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的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出口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国际产品公平竞争的基础。
参考资料:FOB百度百科
D/ P是什么结算方式
D/P,付款交单,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托收方式中的一种,属商业信用,手续简便,但收汇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采用FOB条件出口交运货物,通常做法:由出口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装上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交货义务,然后凭其取得的运输单据连同其他商业单据向进口商银行托收议付,待进口商付款后,货物的所有权随同运输单据转移给进口商。所以进口商资信的好坏和运输单据的真伪是出口商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货物并保证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如果你是出口商,应注意以下几点:出口商应对进口商的资信有充分的了解;
出口商应对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商的货物。
出口商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等,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制约。
一旦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商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应当注意的细节问题: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
所配国外船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且有正规的办事处。
国内的货代必须为经贸部批准登记的公司。
全套的正本提单必须通过国内银行邮寄给对方客户的银行。
随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
所发货物的总值尽可能减少。如果你是进口商,“刀把子”握在你的手中,你不付款,银行不会把货权单据给你,你也就提不了货啊。(除非货物不是海运或者你已经取得货权单据)楼上的提到对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我想问一下如何对这些单据进行鉴别呢?
目前国内鉴别的方法主有两种。其一、通过国内的船公司查询;其二、通过地市级的有进出口结算业务的银行向伦敦劳合社(Lloyd's of London)查询。Lloyd's of London的查复时间大致分7和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的查询比较详细,但是费用较高,另外当地银行的电报费也要承担。
但是请问世界银行家:那这么说,如果是CIF条件的话,D/P应该没什么风险吧?因为你主要是说到船公司的资信,因此我的理解是即使进口商信用不好,但如果单据和议付银行没问题,应该就问题了对吗??
不应该这样理解。 D/P结算方式,属于无证托收,商业信用,收款上存在着风险,考虑到国外不法商人伙同船公司一同诈骗,FOB成交风险尤为突出,所以我才着重提到船公司和货权单据。如果进口商信用不好,不论银行的信誉和单据的质量如何,请一定不要用D/P结算方式和他发生业务。除此之外,D/P的风险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或者进口商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
,而往往此时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已达到目的港,这时出口商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在货物处理上要么办理退运要么贱卖或转让等;(二)由于快递公司或部分国家的银行操作上的不规范或工作上的疏忽给出口商收款
带来风险,如邮件错发或冒领,银行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出口商,甚至随便向进口商放单等,这些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三)D/P同样存在一个汇率风险的问题。D/P属于商业信用范畴,收款时间上存在一定
风险;(四)存在增加利息及费用负担的风险。在D/P付款情况下,由于进口商延迟赎单时间,有可能致使货物滞港,同时货款收取时间延长。外贸企业需承担该段时间的滞柜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存在着加大出口成本的风险。另外前段时间,中国驻土耳其经济商务参赞处陆续接报有一些不法土耳其商家利用我国出口商企业的信任及土耳其海关有关法规漏洞对我国出口商实行诈骗的情况。特别是有一家名为Guler Gida San ve Tic Ltd.Sti的伊斯坦布尔公司,已对我多家食品企业进行了诈骗,其惯用手段为:在通过互联网与我企业取得联系后,提出购买商品,并要求以D/P形式付款。待我货物抵港后,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时间。由于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滞港时间不得超过45天,否则将被没收拍卖,且原进口商在拍卖中享有优先权。如欲申请延长滞港时间或办理退运手续,都需由原进口商提供书面材料。上述不法进口商正是利用了这一规定故意拖延时间,以期达到以低廉的拍卖价格获取我商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