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卖家应尽量避免使用双清包税
在国际贸易中,货代公司在满足部分卖家切实需求的基础上,会推出涵盖出口国清关和目的国进口清关以及包括目的地清关时所需要缴纳的关税的一条龙服务,货代只需要向发货方申报一个具体的总价格,就可以一次性解决发货方出口报关、目的国进关以及关税缴纳等所有中间环节的费用,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货代公司还会根据发货人的实际配送需要和缴纳费用的高低,将货物发往发货人指定的海外仓或者完成FBA的入仓。
在继续探讨“双清包税”这个问题之前介绍一下欧洲的两个税种:
1. 关税(duty)
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2. 进口增值税(VAT-value added tax)
收费标准,英国是20%,德国是19%,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欧洲的VAT都是20个点。在没有递延许可(稍后解释)的情况下,所有的进口商都要在进口国缴纳关税的同时,要向海关缴纳增值税。
收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产品来到欧洲海关处,就需要缴纳进口VAT税,否则产品不能离港。第二个阶段是销售的时候征收销售VAT税。这个时候理论上他会对缴纳了销售VAT的产品,退还之前缴纳的进口VAT。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进口VAT为预缴的销售VAT,当VAT缴纳后,就退还订金一样。
举一个例子:如果一票单一产品的货的货值为1000EUR,关税的金额是6%,进口增值税是21%。 那么这票货的关税为1000*6%, 而增值税为1000*106%*21%.6EUR。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也要包含关税的金额一起交税。有人可能会问,这样来算的话每票货的进口成本太高了,关税增值税加起来要将近货值的30%了。其实不然,下文有详细解释。
事件分析
对于文中案例,多数时候卖家往往没有VAT或者不愿意使用自己的VAT作为进口商进行申报,以至于使用货代公司的VAT去做申报的情况十分普遍;而货代公司长期使用自己的VAT去帮卖家清关申报本就是一种不符合税务逻辑法则的做法。一旦货物遭到海关查扣,只能是收件方(VAT账户下所对应的进口商)去和海关交涉处理,使得处理环节更加复杂繁琐。
为数不少的货代公司为了能为客户提供双清包税的业务,选择注册空壳公司进行营业,且真正能够帮助其注册VAT账户的VAT代表也可能只是“半桶水”,本身就不是专业从事税务、法务的人员。而因此,一旦货柜遭到扣押,货代公司往往手足无措,没有具体的应对机制。
介绍、分析完上述案例以及了解欧盟两个税种之后,下面说一下正规的贸易流程是如何转的:
A
情况A:
荷兰B公司从国内A公司购买了一票产品,货值1000EUR,关税为6%,荷兰进口增值税为21%。荷兰B公司缴纳了60EUR的关税以及222.6EUR的增值税之后(这票货的关税*6%, 增值税*106%*20%.6EUR),货物进口到了荷兰后,该公司B将货物卖给当地的最终消费者C,荷兰当地消费者C也需要缴纳货物价格+21%的增值税。最后荷兰B公司会在税务局通过抵扣的形式做申报,相当于最终的消费者承担了这21%的费用,最终荷兰B公司在进口的时候只承担了6%的关税而已。
B
情况B:
还是在情况A的前提下,荷兰B公司从国内A公司购买了一票产品,缴纳相应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后将货物进口到了荷兰。荷兰B公司将货物卖给了德国的C公司。最后德国C公司将货物卖给德国当地的消费者D,D需要缴纳货物价格+19%的消费增值税(德国为19%)。欧盟增值税法规定,当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司把货物销售到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根据article144,增值税为0%,实际的增值税金额会通过荷兰的税务局自动转到德国的税务局去。 也就是说从账面层面上来讲,德国C公司仅仅支付了一个货物本身的价格,没有支付增值税。也就是说这一票货物的增值税最终也是有德国的消费者来承担了。
以上情况A和情况B都是正规贸易流程,可以说80%的欧洲的贸易流程都是这么走的。
那双清包税又是什么流程?(以下情况不代表全部)
C
情况C,低申报,交增值税不退回,无财务路径:
这种情况意味着货代在欧洲有指定的合作公司为国内客户的货物提供进口服务,而货物送到目的地前产生的任何关税增值税都由货代来承担。这种进口服务大部分情况下合作的进口商都是空壳公司,没有任何的实际业务,只是用来帮助把货物”买”进欧洲并不是货物的真实的买主。只是在帮助进口的时候缴纳关税以及增值税。这类公司通常没有全套的做账。该种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就要被税务局问询封掉(原因就是账目上来讲只有“进”项没有“出”项)。而欧盟的法律规定,进口商为货物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所有因为此货物的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连带责任。一个公司是否有实际业务海关及税务局可谓一清二楚。 并且海关大数据对于所有同类产品的进口价值都有一个预估。如果海关认为货物的申报价值过低,会让进口商提供转账证明等跟交易相关的信息,如果提供不出来,就要对于货物进行估值,让进口商补税,不然不会放行货物。
D
情况D,低申报,递延增值税,半财务路径
这种情况比情况C高级一点,一般来讲进口商都为进口国以外但在欧盟以内的实体公司。这样在进口国家可以申请递延增值税,增值税递延到这个实际进口商所在的国家的税务局。但是这个公司也是只有进账没有出账,通常来讲到了每个季度核销的时候,没有办法完成财务路径的循环(无销售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所以这个公司会申请倒闭。这样其实非常的坑人,因为当税务局收不到增值税的时候,他会找上家,也就是帮这个公司在进口国操作进口的清关行的麻烦。到最后牵连那家清关行也倒霉了。据说几家深圳同行都因此受到了一定的牵连。所以这种方法靠不住,小心为妙。
E
情况E,低申报,递延增值税,全套财务路径
这种情况比情况D还要高级一点。进口部分都是跟情况D是相同的,进口商都为进口国以外但在欧盟以内的实体公司。这样在进口国家可以申请递延增值税,增值税递延到这个实际进口商所在的国家的税务局。这家公司也有合作的下家帮他们消化发票。也就是说从账目的角度上讲,有买家也有卖家。相对来说走的能够长远一点。但是税务局一旦开始查,都是可以查得到的。他们选择查账的方式分明面查账以及暗中查账。明面查账无非就是上你公司查资料。暗中查账目前听说的最久的有3年之多。观察一家公司3年的时间,然后趁着这家公司有几十个柜子到港的时候,突然来一次大检查,将公司暂时冻结,不缴纳保证金,柜子无法放行。这样动辄也是几百万欧元的保证金,重则倾家荡产那种。
F
情况F,高申报,递延增值税,全套财务路径+旋转木马VAT诈骗
最后这一种终极BOSS,最高明的一种玩法,但是也是欧盟最严厉打击的玩法,因为他的影响最恶劣,给欧盟造成的损失最严重。 进口部分都是跟情况D和情况E是相同的,进口商都为进口国以外但在欧盟以内的实体公司。这样在进口国家可以申请递延增值税,增值税递延到这个实际进口商所在的国家的税务局。同时这家公司在欧盟内的第三国甚至第四国都有公司,只是法人不同。于是乎,实际进口商将货物进口之后(没有缴纳增值税),然后将产品卖给自己在欧盟内第三国的公司(0%增值税,增值税直接递延到第三国的这家公司), 第三国的这家公司再将产品卖给第四国的公司(0%增值税,增值税直接递延到第四国的这家公司),然后第四国直接将产品卖给欧盟以外的国家。欧盟增值税法规定,由于最终产品没有到达消费者手中而是销往欧盟以外的国家,卖家可以申请退税的。也就是说,从头到尾这几家公司一分钱增值税没有交,反而在产品卖出欧盟之后,还要向税务局申请增值税退税。而由于整个一圈销售路径经历了好几个国家的税务局,现在网络再发达,欧共体的各个国家毕竟还是各自为政,税务局的效率又低,所以等税局发现损失的时候,已经得不偿失了。而且这样玩的公司的产品通常来讲都是高价值的产品,牵涉到的增值税金额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欧。
通常来讲双清包税的货代都会把所有的货物console在一起,一起发空运、铁路、海运,然后按照一个提单来申报,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产品有任何问题,其他的客户的货物也清不出来,这样就导致无辜的牵连。但是就目前来讲,大部分的国人都是采取C和D两种情况,货物被查的风险高,一旦有什么情况,最后还是货代同行们得不偿失。
据HMRC(英国税务局)表示,没有经过VAT税进口的商品均属于走私商品,将会被销毁。对于所有存放在海外仓的物品,都需要提供有效的VAT税号,货主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附带有效的进口凭证,以证明货物VAT缴纳完成。凡是没有按要求执行的海外仓,将被取消牌照,并面临巨额罚款(3000-5000英镑)和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双清包税”在一定意义上是害人害己的。走“双清”的货物如果与其他“双清”货物拼箱,这个柜子一旦被海关查出,就会被“株连”被牢牢扣押在海关不得动弹。当然,如果“身正不怕影子斜”,海关是可以提前放行的,但耽误的时间和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为此,建议卖家或部分供应商,在货件跨境清关的过程中,尽量避开使用FBA货物双清包税,特别在行业现行的海运FBA货量有所增加的现状下,更应该做到阳光清关、依法纳税,卖家和供应商或者是与之合作的货代公司也切记触碰清关的“灰色地带”,货代公司也应该在满足卖家需求的基础上做好自身物流配送成本的合理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