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技术服务所得税(跨境服务增值税)
本文目录
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收入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技术转让的营业税及“营改增”后增值税优惠分析
1.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的免税问题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常伴随着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这些活动对于技术转让成功与否至关重要。与技术转让一样,技术咨询与服务也属于国家重点倡导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之一。根据财税字【273】号文及财税字【2011】111号文的规定,对技术咨询与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营业税或“营改增”后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技术内容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是为技术转让而实施的售后服务,即技术转让合同中应该包括相关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条款;二是形式上这部分技术咨询或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2.关于技术转让方购买研发设备相关的增值税优惠问题
技术转让方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常常要采购一些价值不菲的研究设备,这些设备的价款中包括了增值税的税款。如果技术转让方是专门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在“营改增”之前,他们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是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的;而在“营改增”试点之后,他们作为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也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因此,对于专门从事研发与技术转让的公司或事业单位,如果在研发过程中需要购买大量的研发用设备,其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必然较大。
二、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析
1.对技术转让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与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不同,对于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优惠并不都是全部减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等文件的规定,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享受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此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全能范围。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权能范围是指居民企业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的许可使用权。
(3)技术转让的客体范围。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的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客体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此外,上述技术转让的范围虽然没有特别提及技术秘密,但技术秘密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储存形式,也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资产之一。从财税【2010】111号文所列举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看,技术秘密的转让也应该在技术转让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之内。
(4)技术转让的形式要件及审查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应该签订书面技术转让合同。并且,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此外,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关联方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收到限制。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的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技术转让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技术受让方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指技术受让方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作为技术受让方外购的专利、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通常可以确认为受让方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可以抵减受让方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在于这些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可否加计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上述规定,技术受让方支付的技术转让费能否加计扣除,主要是看技术引进是否是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目的。如果是,则产生的费用或形成的无形资产可增加50%的加计扣除额;如果不是,则不能享受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技术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分析
对于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主体,在技术转让方面,目前没有明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技术受让方所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目前也没有加计扣除的相关优惠政策。此外,作为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职务发明由单位转让后所得的技术转让费提成奖励,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跨境电商9610模式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吗
1.9610模式介绍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该模式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2.9610模式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综合试验区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3.9610核定适用条件解读
(1)出口货物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享受核定,也就是说仅适用于企业未取得进项税票,享受免税不退税的企业才可以核定哦,换句话说,取得有进项税票的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并退税的,而且如果企业采购成本都能取得进项税票也就没有必要核定了,国税2019年第36号公告的出台就是针对解决无票采购的企业的问题来的。
(2)需要是综合试验区的跨境电商企业,综合试验区范围截至2022.1月已有132个城市,具体哪些城市,详见
(3)如果你的采购有有票采购和无票采购两种,又想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4%利润率的话建议你分设两个公司进行。
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所得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虽享受15%的优惠税率,但针对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部分应按照25%税率进行减半征收,而不是按15%税率减半征收。
扩展资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收入是免税的吗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是中国居民的,都需要就国内、国外取得的收入来纳税。
2、对于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会采取抵免或饶让的做法给予税收优惠的,即在国外纳税的部分可以不再纳税。
3、这两笔钱都不是免税对象。
4、你现在要做的是看当地是否与我们国家签订有税收协定,如果有,那看当地所得税的税率,如果比我们国内的高,那就不需要在纳税了,如果比我们国内的低,那就需要按国内税率计算与按国外税率计算的差额部分纳税。
5、你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在国外纳税的证明
6、这些收入还是如实申报的好,因为个人、钱物出入境都是有登记的,很难逃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