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的核心是旋律、音调等音乐要素及其和谐。带词的音乐作品与文字作品有一定的交叉,因为歌词本身就是文字作品,有的音乐作品的歌词也会使用现成的文字。那么歌词究竟应当做音乐作品还是文字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利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无论歌词是特意为配合曲谱而创作的,还是在曲谱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文字作品,录音制作者质押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均可以利用包括歌词在内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此时,歌词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显然是音乐作品的一部分,而非单纯的文字作品。但在其他情况下,讨论歌词是文字作品还是音乐作品其实并无意义,因为它无论是文字作品还是音乐作品,受到的保护都是相同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戏剧作品的定义是: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对戏剧作品的表演可以包括叙述、对话等表现形式,但不能仅仅有叙述而没有其他任何可以被称为“表演”的行为,因为单纯的叙述文字无异于即兴创作文字或对已有的文字作品进行表演,而与表演“活的故事”无关。戏剧作品和文字作品存在一定的交叉。除了哑剧和没有文字记载的戏剧作品以外,可以说以剧本形式体现的戏剧作品是一类特殊的文字作品。虽然,戏剧作品与音乐作品也可能存在交叉,因为许多“音乐剧”中有大量的音乐。但我国《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与剧本、音乐作品与戏剧中的音乐在保护水平上是相同的。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作品同样也不是指在舞台上的表演,而是指被表演的舞蹈动作的设计。对舞蹈动作的设计一般是以文字描述、动作标记、绘图示意或录制下的舞蹈画面加以体现的。
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现的作品。他们均属于我国传统的文艺创作成果。但是如果仔细研究的话,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通常需要先以书面形式进行创作出作品,然后再由演员在舞台上表演,那么这种情况下,关于文字作品的规定就足以保护这类作品的著作权。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役、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有学者进一步将杂技艺术作品解释为“包括蹬技、手技、顶技、踩技、口技、车技、武术、爬杆、走索、以及各种民间杂耍等,通常也把戏法、魔术、驯兽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