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简言之,外观设计是对工业产品的外观作出的能吸引消费者眼球的设计。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工业制造品的日益丰富,消费者的追求和品位也在提升。
导
读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简言之,外观设计是对工业产品的外观作出的能吸引消费者眼球的设计。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工业制造品的日益丰富,消费者的追求和品位也在提升。在作出购买决定时,产品外观是否精美别致、与众不同,已和产品的功能与质量一样,成为消费者选购产品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功能与质量接近的同类产品往往因为外观设计的差异而受欢迎程度大相径庭。因此,外观设计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外观设计、发明与实用新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法律并不要求外观设计解决任何实际技术问题,只要其能使产品美观,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即可。具体而言,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征:
01
对工业产品外观的设计
只有用在工业产品上的形状、图案或形状、图案与色彩的结合才可能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脱离工业产品而进行的形状、图案或其与色彩结合的设计可能构成著作法意义上的平面或立体的美术作品,而不是外观设计。
例如,在一张白纸上绘制的图案只能是美术作品,但是将该图案印制在用于贴墙的壁纸上,则该壁纸成为外观设计产品。这里的“工业产品”必须是可以通过工业生产方法重复制造的,因此,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建筑物、桥梁的形状,以及无法稳定再现的纯手工艺品、农畜产品等并不能构成外观设计。例如,根雕艺术家将一块形状奇特的树根雕刻成一件艺术品,因该艺术品的形状与树根独特的自然形状以及艺术家个人的手艺密不可分,他人无法在普通树根上雕出外形相同的根雕,故该艺术品并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再例如,下图中的茶壶使用了天然形成的树枝做壶柄,因天然树枝形状各异,无法进行批量化生产,故该茶壶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了适应电子技术的发展,我国《专利法》已经允许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因此,电子产品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如用于手机中人机交互的图标等,可以构成外观设计。
由于我国《专利法》只保护应用于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而不是脱离产品的单纯图形,因而单纯提供图形用户界面的行为,如将其置于网络中供用户付费下载,并不构成侵权。只有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载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如手机等,才可能构成侵权。与此同时,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等,仍然被排除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对产品的整体设计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产品中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如帽檐、杯把等,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样,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例如,对于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02
对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均可构成外观设计,如造型优美的香水瓶和汽车、印有美丽图案的地毯等。但色彩不能单独构成外观设计,这是因为色彩本身是有限的,允许单纯的色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会导致有限的色彩在短期内被全部垄断,对后来者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03
富有美感
外观设计是为了使产品增加对潜在买主的吸引力,因此,设计应当博得潜在消费者的喜爱,使其看过之后有赏心悦目的感觉,激发他们购买的欲望。但是,对美的感受和评价是因人而异的,只要应用在产品上的设计有一定特色,被一部分消费者认为美观,该设计就符合具有美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