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劳务工”交不交社保?劳务费入账要不要发票?
最近很多卖家问我们:
我们跟员工签的是“临时工”,是不是不用交社保?
我们雇了咨询师,要不要取得发票?
今天,关于“临时工”、“劳务工”社保和发票的问题,我们一一来解答,大家听好咯~~
1.忘记“临时工”吧!
很多公司为了不想交社保,与员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就是不承认员工是员工,只是给公司提供各类服务的。举个栗子,比如你单位清洁阿姨,每个月2000块钱,签订了劳务合同,是劳务工,没有社保,但平时也得按时上下班,固定领取收入。其实,在这个过程中,这个清洁阿姨已从事实上成为了你单位的员工。
什么意思?让我来讲清楚。。。
其实,企业和员工有两种关系,一种明确是雇佣关系,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核算,一个明确是非雇佣关系,是独立劳务行为,企业按照劳务费核算,那么这个之间还有一种有争议的。---- 那就是我们所谓的临时工。
“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这个概念目前还是大量存在于众多行业,打人的城管是临时工,发飙的警察是临时工,虐待女童的教师还是临时工,他们背得起黑锅,当得起替罪羊,犯事儿、扛事儿总能找到他们的身影,因此这一工种甚至被称为史上最牛工种。
但是大家都是一样的干活,凭啥子叫我临时工?从实质上讲他也不是独立劳务关系,他也是连续的、按月、规定的支付报酬、同时也要服从企业的相关管理。
所以,其实啊,现在劳动法已经没有了临时工的概念!真要区分,就说企业跟个人的关系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非雇用关系?
有些老板觉得我跟他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或者说我已经在账务上按照“劳务费”处理了,就可以证明这个人跟我就是费雇佣关系,我就可以不给他买社保。但是,实质重于形式,如果仅仅以社保、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是雇佣关系,实际是偏离了实质。
实际上这种连续性的服务关系,劳动者适用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规则,岗位固定,劳动者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这些都可以做为判断是否是雇佣关系的实质内容。
2. 如果真的签订了“劳务合同”(非雇用关系),怎么处理?
我们都知道,跨境电商有一些工种流动性很大,比如打包、分拣、物流等,况且很多人都是大城市的流动人口,很可能在大城市打拼了几年就回老家了,所以企业和员工都不想买社保,所以,还是有很多公司会跟这些员工签“劳务合同”,不购买社保,认为是“按政策办事”。但是,通过上面的讲解,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些员工事实上已然构成了雇佣关系,一样需要购买社保。
但是,有些企业还是要这么做,那么,你可以这么做:
---- 按照“劳务费”入账,但是需要取得劳务发票。另外,不排除有劳动局还是认定你们存在雇佣关系的风险。
---- 企业还可以设置风险防火墙,将这部分劳务外包,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从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发票来列支,这也是目前很多企业流行的做法,一个是不用操心社保,个税,更为关键的是可以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当然,羊毛出在羊身上,这部分费用还是会转嫁到劳务费上。
3. “劳务费”需取得发票
刚刚说了,如果是按照“劳务费”入账,则需要取得发票,可以是个人去税局代开,也可以由公司财务拿上这个个人的身份证帮他去税局代开。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次(日)300-500(含本数);按期的是月销售额5000-20000(含本数)。
但是,基本上税局(至少深圳、东莞这些地区都是这样)都不会同意个人按月申报的,所以只能是按次申报。
小结一下,就是如果个人每次提供的劳务费不超过500元,可以开个收条儿给企业入账,但如果超过了500,那就乖乖的去税局代开发票吧!
4. “劳务费”要交税吗?
上面说“劳务费”要取得发票,聪明的你肯定想到了:那要不要交税呢?当然要!
增值税:按3%;
个人所得税:月度按20%预缴(实际上很多地方在预扣缴时都是按照核定征收率来扣的,比如说深圳是1.5%),年终时按照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七级累进税率和工资薪金一起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所以,各位大佬,您要权衡一下,是直接按照普通职员、购买社保,还是按照劳务费、取得发票交税成本更低呢?
5. 雇佣关系的另外一种 ---“非全日制”
如果不是劳务费,而是构成了雇佣关系,如何降低社保费?可以考虑使用这种 -----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用工的模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模式下存在的用工刚性和局限,既能满足一些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求,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也可以满足劳动者求职愿望,促进就业和新经济的发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这种用工形式也是劳动关系,但是社保部门《社会保险法》就规定的很灵活,可以由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用工单位购买上工伤保险就行。
但是切记,“非全日制用工”一定要把握好其规定,比如用工时间、薪酬支付的相关规定,如果滥用可能引发劳资关系纠纷,比如超过用工时间,按月支付了报酬被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起诉,都有败诉的可能。
6. 最后的总结
最后总结一下,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分为两种:雇佣关系和非雇用关系。
属于独立劳务,非雇佣关系的,那就是劳务费,开发票,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缴纳增值税,不需要买社保。
属于雇佣关系的,就是职工,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实质重于形式来判断,是职工就以工资薪金方式核算,按工资薪金方式预扣个税,不用发票,工资表做表发放,按规定缴纳社保。
而雇佣关系中又可分全日制劳动关系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两种劳动关系在社保方面的区别就是非全日制可以只买工伤保险。但是在运用上一定要注意风险,毕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法有明确的界定,如果运用不当引起劳动纠纷,得不偿失。
好了,关于用工形式不同、工资、社保、劳务费、个税的问题是不是稍微清晰了点呢?当然,还是有些人问,能不能给我支个招,我们单位不想交个税,不想交社保,怎么让税务局不查到?
学过经济学的都知道,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关系的,收益高的事情,风险自然大;收益小,风险也通常会小。如果有收益高、风险低的事儿,哈哈,请你告诉我,我第一个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