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著作权不再傻傻分不清楚
最近,小米抄袭西班牙艺术家作品一事闹得沸沸扬扬,人尽皆知。6月20日,小米发布声明称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一名西班牙艺术家的作品,当成宣传图帮助推广其产品,并表示已经解雇了违规员工。
不久前,美国媒体报道称小米的西班牙网站使用了3D艺术家彼得·塔卡(Peter Tarka)三件作品中的元素。塔卡宣称,他“百分之百肯定”小米用了他的作品,而且里面的元素看起来排列得相当清楚。为了证实他的观点,塔卡还制作了GIF图,展示了他三件作品中的元素是如何被小米组合成其产品宣传图的。
现在,小米将责任归咎于一名员工,承诺将加强内部审批程序,“以防止这种情况再次发生”,并向塔卡道歉。该作品已经被从小米的网站上删除。
作为全球一大手机厂商的小米,抄袭作品、侵犯版权无疑会引起手机界的巨大反响。
毫无疑问,绘画、书法、摄影、影视等作品是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的,但当这类作品用于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它们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呢还是受专利权保护呢?还是说可以同时被两种不同范畴的法律保护?它们之间又是否会有冲突呢?
一件作品设计出来后,究竟是申请外观专利好,还是登记著作权比较好呢?
要厘清这些问题的答案,首先必须要能区分开外观专利和著作权保护,了解外观专利与著作权的区别。
外观专利的保护对象是工业产品的整体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专利权是工业产权,因此主要是由财产权构成,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
著作权则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构成。其中的著作人身权部分又称著作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著作财产权部分则主要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力、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具体而言,著作权的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外观专利按照专利法的定义,必须满足“不属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该具有明显区别”的条件,简而言之,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独一无二的新创性”。虽然我国的外观专利目前仅进行形式审查,通常都会予以授权。
而著作权的法定意义是作品在完成后自动产生著作权,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进行著作权登记主要是为了获得权利佐证。
外观专利遵循地域性保护原则。中国外观专利仅在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受到保护,如需在国外受到保护,需向对应国家提出申请。相对应的,国外专利在国内也不受直接保护。
著作权通常是自动产生的。作品完成后不必办理手续,就可以根据有关原则获得有关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但办理登记能得到一个直接的凭证。此外我国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因此我国产生的著作权在172个缔约国享受国民保护待遇。
外观专利的保护有规定的限制及保护范围,是以申请材料中的图片或图片当中拥有外观设计的产品为准。
而著作权方面,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在任何作品上随意复制作品。
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之日起保护十年。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相对复杂,我国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日起五十年。
外观专利受专利法保护,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权,发生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有正面评价报告的前提下,外观专利维权力度较大。
著作权则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而只要求它是独创,因此是否独立完成有时无从分辨,相对专利容易规避。
外观专利走的是专利保护程序,而所有专利均需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分阶段递增,未缴纳年费视为放弃权利。
著作权登记方面则是一次收费制度:付费取得作品登记证后不需要每年缴费。
虽然外观专利和著作权有种种不同,但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二者其实可以互为补充。如申请专利的作品如果涉及到平面作品,著作权登记可以保护作品在不同产品及宣传渠道的使用,而不限于该项作品本身。而对于平面作品来说,如果应用在产品包装上,除了著作权登记外,还可以申请外观专利来取得更有力的保护。
同理,对持有产品外形设计的个人和企业来说,最好的办法还是对产品外形设计进行双重保护,避免百密一疏,原创成果被他人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