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许可与质押
著作权的内容即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是著作权法中最为核心的部分。著作权中既有著作人身权,也有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具有一般人身权的特征,不能转让、继承和遗赠。
导
读
著作权的内容即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是著作权法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因为专有权利是用于控制特定行为的,享有一项专有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缺乏法定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的,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许可与质押 著作权中既有著作人身权,也有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具有一般人身权的特征,不能转让、继承和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则与其他财产性权利一样,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权利人进行转让、许可或质押,从而为其带来经济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与转让专利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进行登记及公告不同,《著作权法》并不要求对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进行登记及公告。这就导致著作财产权的变动缺乏公示,在权利人就相同的著作财产权订立多重转让合同的情况下,只能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多个转让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成立在先合同的受让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著作财产权。 当然,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于在后合同的受让人是不利的。著作财产权作为绝对权,其权利变动应当进行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由于著作财产权是排他权,除法定例外情形,他人未经许可以受其控制的行为利用作品构成侵权。因此,他人要合法地利用作品,原则上应当与权利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分为两类:专有使用合同和非专有使用合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类似于《专利法》中的独占实施许可和《商标法》规定的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图书出版合同通常为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据此成为图书出版涉及的复制与发行权的专有被许可人。非专有许可使用则是指著作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可同时许可多个主体以相同方式利用作品。 无论采用哪一种许可方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利用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非专有被许可人”不能排除他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其地位与著作权人相去甚远,但“专有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与之完全不同。 对于专有使用权的内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含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同时,著作权的专有被许可人还可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在相同的时间、地域范围内未经许可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或申请诉前措施。 这就意味着专有被许可人取得了接近于著作权人的地位,即享有排除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版权转让”包括“专有许可”,但不包括“非专有许可”。 可见,美国立法者认为版权人发放专有许可的效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使用方式范围内,已与转让版权本身无异。 版权的专有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除了不能对抗版权人之外,与版权转让的受让人相同。 由此可见,非专有被许可人取得的仅是债权性质的权利,不具有对世性,而专有被许可人取得的则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具有对世性(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