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福利!申请商标和专利,有机会获得政府现金补贴500-20000元/件!
11月3日,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其中提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广州政府紧跟中央发展步伐,就在昨天,11月17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这是个对大家非常有利的政策福利,咕噜公园第一时间给大家摘取了通知中的重要信息。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国际注册商标权、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以及缴交发明专利年费的单位和个人。
1.资助资金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二)具有广州市户籍或者持有居住地址在广州市的“广东省居住证”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专利、商标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专利、商标的指定代表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2.专利资助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2,0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
(三)PCT国际申请。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
(四)发明专利年费。对申请资助时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第6年的,资助1,800元/件;或维持满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4,8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第6年的,资助700元/件;或维持满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2,800元/件。一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各级专利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用款单位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商标资助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商标最多资助不超过10000元。
(二)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对商标续展、变更、转让、转移等行为不予资助。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各级商标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商标代理服务费总额,且年度获得市级商标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项目,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方式。
前补助是指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工作内容、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验收方式等,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财政资金,待合同到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区知识产权局或区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1.发展资金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二)具有完成发展资金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发展资金项目对申请人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上一年度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商标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
资助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银奖不超过5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20万元;
(二)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
(三)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3、对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权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发明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应对国外权力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查并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得申报发展资金;
(二)同一申请人当年申报发展资金的前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项;
(三)曾获得发展资金立项支持的一次性资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发展资金项目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资助资金和区级审核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每年集中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二)区知识产权局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知识产权局编制辖区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知识产权局将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五)市知识产权局汇总、编制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各区。
(六)各区接到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下达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一)每年集中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评审标准,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二)区知识产权局按照辖区管理原则,核实、推荐申报项目。
(三)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市知识产权局将项目形式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五)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立项,并对评审、采购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局确定立项结果,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用款单位拨付资金。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的;
(三)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
(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