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析】德国22欧元中国直发小包,真的免税吗?
今天来说说Amazon欧洲站点的卖家一个关心的的问题:
德国站点的欠税补申报,22欧元以内订单价格的国内直发小包,是否也要纳入应税范畴?
我们暂且不做定论,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以下是德国最高联邦财税法院(Bundesfinanzhof)2015年6月16日的一个判决。判例编号为XI R 17/13。
案件中的的起诉方是一家瑞士公司(注意,瑞士是所谓的第三国,不是欧盟成员国,对于欧盟增值税法上和中国某种意义上是一个地位)。
这家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在德国境内销售书籍和光盘。销售方式为,最终客户在网上订购,瑞士公司在瑞士的仓库负责包装,然后交给运输企业,直接发货给德国最终客户。(跟我们国内的电商卖家自发货基本一样的操作流程,包括物流思路)
而在最终消费者和瑞士公司的合同中(统一合同条款)是这么规定的:
关于运输和物流的要求,最终消费者委托瑞士公司以消费者的名义在德国海关递交海关申报。也就是说,瑞士公司承担所有与进口相应的费用(包括:关税,进口增值税和相应费用)
评论:这里请注意,现在的Amazon,考虑到客户服务感受,都是由包裹派送到户的,否则后台页面Performance,A-to-z,大家都懂……而不会要求客户自己再去海关申报取货)
那么,究竟德国税局方面是如何界定跨境电商这种新兴商业模式的税务缴纳逻辑呢?
这里也附上德国税局网站上对于应税的3种销售方式界定(中德文对照)
所以,上述案例是卖家即瑞士公司在海关报关!!属于第3种情况!
而国内卖家的包裹面单上一般也是这么填写的:
From:Zhongguo ShenzhenXXXXXX Co.,Ltd/shenzhenshi longhuaqu
XXX某街某号
To:DE Vitos Klinik Für Psychiatrie Und Psychotherapie Cappeler Str/
Maren Radau
在向德国税务局递交的税务申报中,超过22欧元以上的货物他们是要交纳进口增值税(注意,进口增值税),22欧元以下的货物,这家瑞士公司是作为免税运输来处理的。法律根据是德国海关免税条例(Art 27 der Verordnung 918/83/EWG, Zollbefreiungs-VO)。申报时没有问题,
关键点:卖家做税务登记时。(可以类比为,将亚马逊销售报告summary的自发货认作为不应缴税的项目),税务申请填写申报表,将这部分做免税申报。
而当税局看见有 “免税业务” 会怎么做呢?
当然是税务检查!查账!
德国税务局将所有的小包业务作为德国应税收入来处理。此案例中瑞士公司提出诉讼,但最终德国最高联邦财税法院作出判决,瑞士公司输了这个官司。
法院分析如下:
如果商品的发货地在德国境内,那么销售收入就是在德国缴纳增值税。
根据德国增值税税法第3条第8款规定,如果卖家(注意,不是最终消费者)将货物从第三国(瑞士或者中国)运输进德国境内。同时,卖家要缴纳进口增值税(Schuldner der Einfuhrumsatzsteuer),那么,商品的发货地就不在境外,而是在德国境内,那么销售收入就是在德国缴纳增值税。
这里,卖家是不是实际上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并不重要。在这个案例中,进口增值税是0,小包运输的确是免税的。但是卖家程序上,做了进口申报,要缴纳进口增值税(税额为0)。
按照海关条例,谁做的进口申报,谁就是要缴纳进口增值税。瑞士公司做的进口申报,这样,就把货物带入了德国境内(进口增值税是0)。但是货物的发货地就变成了德国国内。所有的小包运输就要缴纳德国进口增值税了
以上总结:
1.卖家在海关报关时,无论订单包裹货值多少,都需要缴纳进口增值税。
2.大部分网上的文章提到的22欧元免税的定义适用范围是:由买家自己在海关报关申报,且货值低于22欧元,仅仅是免进口增值税。
那么,注册德国VAT时,涉及到历史欠税的补申报,欠的是属于什么税呢?
销售增值税。
站在税局的角度,也站在Amazon消费者的角度看,每一笔B2C的订单,是由卖家向买家收取VAT,这一笔税就叫做销售增值税,而这个销售增值税我们可以理解为流转税,即是由买家交给卖家,再由卖家转交给德国税务局。
所以,目前我们需要补申报的就是这笔销售增值税,
无关国内直发订单价格是否低于22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