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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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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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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4月30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一、本协定适用于下列税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美利坚合众国:   

根据国内收入法征收的联邦所得税。 
  (以下简称“美国税收”) 


二、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有关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二)“美利坚合众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有效行使有关美国税收法律的所有美利坚合众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美利坚合众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有关美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美利坚合众国;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美国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和其它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民”一语是指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所有个人和按照该缔约国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九)“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在美利坚合众国方面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关于适用本协定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一、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公司,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公司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如经协商不能确定时,该公司不应作为任何一方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

 

四、由于第一款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同时为第三国居民时,该公司不应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 


第五条


一、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二)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钻井机或船只,仅以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为限; 

(三)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四、虽有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进行任何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除适用于第六款的独立代理人以外,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仅限于第四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它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该代理人和该企业之间的交易表明不是根据正常条件进行的,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七、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不动产”一语应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一般法律规定的适用于地产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从属于第三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如果该常设机构是一个独立和分设的企业,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并完全独立地同其所隶属的企业进行交易,该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各方可能得到的利润应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它类似款项,以及因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都不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它类似款项,以及贷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所收取的利息(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的税法规定,对于某具体行业,在核定利润基础上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执行其法律的规定。但是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第一款至第五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它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它各条的规定。 


第八条


一、(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调整时,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它规定,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第九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股息的股份或其它公司权利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它公司权利与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税。 


第十条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在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四、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 


五、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七、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一)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二)如果根据第(一)项,特许权使用费不发生于缔约国双方的任何一方,但该特许权使用费与在缔约国双方的一方使用或有权使用该权利或财产有关,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缔约国。 


六、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该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四、转让一个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权的百分之二十五,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六、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三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十四条


一、除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的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第十五条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六条


一、虽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然而,如果该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或运动员,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的特别计划从事这些活动,该项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然而,如果这些活动是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的特别计划从事,该项所得在该缔约国应予免税。

 

第十七条 


一、除适用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根据其社会保险制度或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十八条 


一、(一)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缔约国国民;或者 

2.不是为了提供该项服务的目的,而成为该缔约国的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一)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支付的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为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进行营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它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第二十条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培训或者获取特别的技术经验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于下列款项,该缔约国应免予征税: 


(一)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学习、研究或培训的目的,从国外收到的款项; 

(二)政府、科学、教育或其它免税组织给予的赠款或奖金; 

(三)在该缔约国从事个人劳务的所得,在任何纳税年度数额不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的中国人民币。 

根据本条提供的优惠,仅延伸到为完成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必要的合理时期。

 

第二十一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所得的收款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而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二十二条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美国所得税,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额。 

(二)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是美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对于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向美国缴纳的所得税。

 

二、在美利坚合众国,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应允许其居民或公民在对所得征收的美国税收中抵免: 


(一)该居民或公民或代表该居民或公民向中国缴纳的所得税; 

(二)在美国公司拥有中国居民公司的选举权不少于百分之十,并且该美国公司从该公司取得股息的情况下,分配公司或代表该分配公司对于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向中国缴纳的所得税。 

本协定第二条的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中所述的税种应认为是本款所述的所得税。 


三、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按照本协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所得,应认为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款规定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税收上的个人扣除、优惠和减税也必须给予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三、除适用第八条、第十条第七款或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外,缔约国一方居民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款项,在确定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四、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它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第二十四条 


一、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二、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 


三、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四、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一、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必需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所必需的情报(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特别是防止税收欺诈、偷漏税的情报。情报交换不受第一条的限制。缔约国一方收到的情报应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本协定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定、征收、管理、执行或起诉、裁决上诉的有关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情报,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透露有关情报。 


二、第一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三)提供泄漏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专业秘密、贸易过程的情报或者泄漏会违反公共政策的情报。 


第二十六条 本协定应不影响按国际法一般规则或特别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财政特权。 


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双方应在完成各自使本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的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并对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对终止通知发出后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停止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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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低价商城上线一周,有卖家日出千单
亚马逊低价商城上线已过一周,它的威力开始显现。卖家群里有信息分享,已有卖家日出千单,而且在BestSeller榜单中,低价商城的产品已经上榜。因此亚马逊目前确实在培育低价商城,让商城内SKU享有主站同样的权重待遇。由此可见,亚马逊三方卖家正在面对一个全新的对手,在平台之内要分一杯羹。亚马逊低价商城项目很多卖家都非常感兴趣如何入驻。此前为内部邀请,亚马逊Haul卖家需要将库存发至国内指定的FC履约中
阿里跨境大涨,Lazada亮底牌叫板劲敌!
11月15日晚间,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布了截至 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业绩。图源:阿里巴巴集团2024年9月季度财报截图财报显示,本季度收入为人民币2365.03亿元,同比增长5%。经调整EBITA同比下降5%至人民币405.61亿元。主要归因于阿里巴巴对电商业务的投入增加所致,部分被收入增长和运营效率提升所抵销。首席执行官吴泳铭表示:“我们对核心业务的前景较过往更有信心,并将继续投入以
重磅消息!亚马逊2025年费用冻结:卖家的春天来了!
就在昨天,亚马逊为广大卖家送来了一则重磅利好消息:2025年,亚马逊美国站的销售佣金和配送费将不会上涨!更让人兴奋的是,亚马逊还承诺明年不会新增任何收费项目,并且部分费用将推出优惠政策。对于深受“费用重压”困扰的卖家们来说,这无疑是一剂强心针。亚马逊多年来习惯在年初调整各类费用,今年却一反常态地宣布冻结2025年的收费标准。这一决策不仅缓解了卖家对于成本上涨的焦虑,也直接影响了卖家的利润率。更重要
欧盟包装新规2025生效,电商物流成本或将上升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欧盟即将实施的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正引发广泛关注,这一新规预计将对电商企业带来显著影响。该法规计划于2025年初生效,旨在减少包装浪费、减少塑料使用并推动可持续发展。这不仅增加了运营成本,也对现有的物流和包装模式提出了全新挑战。新法规要求物流包装的重量和体积必须最小化,不得超出保护商品和运输需要的范围。另外,到2030年,物流包装内部的空隙
美国假日季购物趋势:亚马逊等平台仍为82%消费者热门选择
AMZ123获悉,11月20日,据外媒报道,随着黑色星期五临近,电商营销平台Omnisend发布了一项关于美国消费者节日送礼计划的调研报告,揭示了从送礼对象到购物习惯的多方面趋势。报告显示,父母成为美国消费者今年节日购物的首选,51.24%的消费者表示父母在他们的送礼名单上,配偶紧随其后,占比为50.83%。孩子以49%的比例位列第三,这标志着节日购物的重心正在发生变化,不再仅围绕孩子展开。此外,
越南拟修订税法,要求电商平台为卖家代扣代缴税款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越南政府发布了《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若获通过,该草案将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将对电商平台和数字平台产生重大影响。草案要求电商平台为其卖家代扣、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金额,涵盖个人和企业交易。这一变化可能对电商平台的运营流程、技术系统和成本管理带来新挑战。对于跨境电商和数字服务提供商,如Facebook、苹果、Netflix等,草案规定必须在越南
美国Q3电商销售额同比增长7.5%,占零售总额比重持续上升
AMZ123获悉,日前,据外媒报道,2024年第三季度,美国电商销售额增速显著超过一般零售额,在零售总额中的份额也继续扩大。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最新数据,第三季度未经调整的电商销售额达2888亿美元,环比增长2.2%,同比增长7.5%,这一同比增速远高于零售总额2.2%的增长,显示消费者对在线购物的偏好持续加强。在1.8万亿美元的零售总额中,电商占比达到15.6%,高于去年同期的14.8%,也超过
亚马逊宣布2025年不提高推荐费和物流费,不引入新费用类型
AMZ123获悉,11月19日,亚马逊表示2025年将不会对销售合作伙伴增加美国推荐费和亚马逊物流(FBA)费用,不会引入任何新的费用类型,还将降低部分费用并提供新的优惠。亚马逊表示,尽管面临通货膨胀和对员工薪酬和福利的更多投资,其仍成功通过创新、提高效率和减少缺陷来降低成本。在未来几周以及到2025年,亚马逊将继续投资于与费用相关的产品体验,包括改进费用计算器和费用预览工具,通过估算运输成本和推
黑五前夕销量差的一塌糊涂!或与Temu大促抢跑有关?我们公司Temu部门开始爆单了……
匿名用户我的C位从今年9月开始,销量数据和利润同比都是下滑的。进入10月,本以为有秋促就会好点,结果确实不如人意。看到爆单的都是在推万圣节等季节性产品的卖家朋友,确实也是羡慕。进入11月,以为终于迎来了真正的旺季,但截止目前,还不如10月?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亚马逊大促活动时间是所有平台时间最短的,难道大促流量要被其他平台抢光了?我们公司Temu部门都开始爆单了,亚马逊部门却在吃土。「 精彩回帖
卖家必看!揭秘亚马逊黑五流量飙升真相?
众所周知,每年黑五网一前夕,销量下滑潮对大多数卖家来说都难以避免,消费者正抑制消费,等着大促期间再集中购物。但今年除了上述现象,更有卖家反映,关键时刻大量关键词的自然位(搜索页自然排名)消失或降低,销量骤降,苦不堪言!卖家疯狂吐槽,你是否中招?一位卖家在论坛上发帖称:我们的ASIN一直排在搜索结果的前一两位,但前几天出现了断续的情况,今天直接流量消失了。流失的词有近40个!!!是不是亚马逊调整了算
单量有希望了!亚马逊接连更新 5 项新功能!
正文最近亚马逊的更新真是不停歇,前台页面、后台页面、各项政策等等更新,一个接一个,搞得卖家们应接不暇!但为了帮助卖家们迎战黑五,亚马逊最近先后更新了5条的利好政策,所以卖家们一定要码住吃透,并分享给需要的人。更新1:热门搜索词(支持以天为维度查看)路径:后台菜单 > 品牌 > 品牌分析 > 热门搜索词 > 显示筛选条件现在这个报告的查看范围,分为: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注
卖家吐槽亚马逊“不公平操作”:新品直接被“隐身”!
最近,亚马逊卖家圈子里炸开了锅!不少卖家反映自己的新品列表莫名其妙地被隐藏了,而这背后竟然和亚马逊自营的“神操作”脱不了干系。新品被隐藏,流量去哪了?根据卖家们的反馈,只要亚马逊自营和第三方卖家销售同款商品,第三方卖家的新品列表可能就直接被隐藏。而且就算卖家给出的价格比亚马逊自营更低,也无法被优先展示,除非买家主动清除所有筛选条件才能找到。这波操作直接让卖家们的商品曝光率直线下降,新品流量自然也就
周销量破万!黑五前夕,SHEIN卖家已爆单
在多平台提前预热、开启优惠活动等系列动作中,2024年黑五“抢单大战”缓缓拉开了序幕。当存量博弈竞争愈发激烈,为赢得这次年终流量盛宴,跨境卖家们逐渐将目光投向了蓬勃发展的新兴跨境电商平台。其中,全球领先的时尚电商平台SHEIN的黑五表现饱受关注。AMZ123了解到,在这黑五年终大促决胜在即的紧要关头,已有一批卖家在SHEIN上提前开启了“爆单模式”。数字化时代,相较于依赖压缩利润的价格折扣策略,出
小心! 今年黑五网一,你会被对手盯得更紧
如果你在亚马逊前台看到的每一个竞品广告位,都能精确对应到后台具体的广告活动,并快速还原该广告活动的投放策略。对于研究竞品的广告打法,是不是有巨大的价值?明人不说暗话,还是直接用图说话。搜索页首页首行广告位对应的广告活动详情页广告位对应的广告活动上边两个图中红色框就是每个广告位上的产品对应的后台的广告活动ID和投放小组ID的信息。广告活动下方,我们展示了广告活动的投放策略,帮助你快速了解该活动投放的
曝光超600万,粘粘球再次翻红!解压玩具成圣诞送礼新趋势
年末购物季的第一枪——黑五已经打响,接下来我们将迎来感恩节、圣诞节和新年购物热潮。为掌握消费者购物心理和计划,为Q4重大节日和年末购物季获取营销和选品的参考,投大大数据研究院深入分析了市场调研机构Numerator发布的《2024年Q4假期调查》报告,从感恩节、圣诞节和新年前夕三大节点展开消费洞察。庆祝意向高大多数美国消费者(95%)将至少庆祝2024年剩余的四个主要假期中的一个,72%将至少庆祝
《从美国消费看中国优质制造复苏》PDF下载
22 年以来美国面临消费者信心指数和实际购买力的下行,个人消费支出增速放缓。美国零售销售额 10月同比+7.5%,分行业看刚需消费表现优于行业整体,而耐用品消费、可选消费增速低于行业整体。
《百舸争“流”,中国品牌出海流媒体电视营销白皮书》PDF下载
流媒体内容基于网络传输,以点播形式为主可以通过各种电子设备传播。预期在 2024年,将有 21.7 亿人通过付费订阅的流媒体观看视频内容,也就是全球超过四分之一的人口会拥抱这种新媒体形态。1而在美国,已经有 75% 的人口在观看流媒体内容,这一数字已然超过了社交媒体用户或传统电视用户。
《2024年TikTok Shop美区商家增长白皮书-第三季度》PDF下载
随着社交媒体的渗透率和活跃度增长,全球掀起一波网络红人经济,依赖红人的曝光能力和粉丝信任感,带动品牌和商家的生意增长。而抖音全球领先的用户标签和兴趣内容推荐算法,挖掘高质量的内容,并通过内容快速打造大量垂直细分的KOL和KOC,从而推进兴趣电商的发展。从传统电商上的人找货,往兴趣电商的货找人,扩大消费人群和电商的范围。
《2024年美妆个人护理跨境电商专题研究》PDF下载
2023年我国出口前五大市场分别是美国、中国香港、英国、日本和印度尼西亚,占我国化妆品出口总额的48.7%。紧随其后的是韩国,2023年同比增长108.5%,从2022年的第15位飙升到第6。
《2024中国跨境电商海外营销观察》PDF下载
品牌内容营销新增长点正聚焦在社交媒体平台的影响力增长上,BrandOS评分根据中国出海企业核心诉求及发展特征,通过量化海外社交媒体运营状况,为品牌在各大社媒平台主页提供统一客观参考坐标
《2024 美国、英国、阿联酋年终购物旺季报告》PDF下载
本次研究探讨了塑造数字经济的信念和行为,重点关注了如黑色星期五、白色星期五、网络星期一和双十一等购物高峰期。
《东南亚运动户外电商行业市场洞察》PDF下载
东南亚户外运动市场近年来呈现出迅速增长的趋势。数据显示,当前户外运动相关类别的年增长率已超过100%,市场规模更是突破了3亿美元。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以及运动与健康意识的提升,这一市场的扩展趋势还将持续加强,预计未来几年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2024独立站0-1开店指南》PDF下载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建立独立站,以更好地掌控品牌、提升用户体验和拓展国际市场。本指南将从独立站的概念、商业模式到网站搭建,为您提供详细的建议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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