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1号公告,推动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落地
2021年1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制定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
2020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发布了100项8位税目商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清单内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制定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各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和边界,便于企业明晰享受政策的认定标准、使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2021年1月5日,海关总署制定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
《实施办法(试行)》指出,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适用条件、申报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对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转让、移作他用等情况分别作出具体安排。按照《实施办法(试行)》,“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营运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以下简称“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具体商品范围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执行,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动态调整。
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传输企业名单。在实现联网传输企业名单前,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企业名单函告海口海关。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一企一账”管理。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系统完善企业账户信息。
企业申报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时,进口报关单“申报地海关”应填报“海口海关”下设的隶属海关或业务现场的关区名称及代码(不含“三沙海关”);征免性质填报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代码:492),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当在报关时将征免性质填报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缴纳进口环节税)”(代码:494);监管方式填报为“一般贸易”(0110)、“租赁不满1年”(代码:1500)、“租赁贸易”(代码:1523);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为“随征免性质”(代码:5);消费使用单位填报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