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注意! 4月,这些海关、港口新政策开始实施
出口日本不再享受普惠制优惠
根据日本驻华大使馆通报,日本财务省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日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日本进料加工证书。
二、如输日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便捷通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
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推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实施许可证电子钥匙申报
4月1日实施许可证CA电子钥匙申报
根据国家许可证配额管理局最新通知,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将于2019年3月31日关闭“有纸申请”方式,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电子钥匙登录系统,采取“无纸申请”方式申请机电产品进口单证。即2019年4月1日起,无电子钥匙采用“有纸申请”方式时,企业必须向发证机构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后才可获得审核;有电子钥匙采取“无纸申请”方式,则可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既可实现“一次不用跑”,也可获得快捷审批。
原产地证书试点打印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9号
关于原产地证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改革试点。
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打印证书种类详见附件。申请人在打印前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上传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的电子签章和申办员电子签名。操作手册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下载。
港口收费计费调整
4月1日起,THC、港务费、引航费等收费标准大减!
3月18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据测算,此举将再降低港口费收18亿元。
国务院总理4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下调对进境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促进扩大进口和消费,其中对食品、药品等由15%降至13%;纺织品、电器等由25%降为20%。
4月1日期起未在SABER系统上注册的产品不能清关
沙特最新要求:
GCC范围内产品出口沙特,2019年3月15日后,认证机构将不再颁发COC证书,产品须在SABER系统上注册。2019年4月1日后,未在SABER系统上注册的产品将不能清关。
4月1日SABER正式实施,首批管制产品为低压电器、儿童玩具和润滑油,以上产品从4月1号起只有通过SABER来申请SC才可以出货,否则会无法清关,必须持有SABER平台签发的符合性证书才可以在沙特海关进行清关。其他暂时未被管制的产品,暂时还是做SASO来出货。
*低电压设备- GSO Low Voltage Devices Technical Regulation
(涵盖在GSO list 2 GCC regulation中的产品)
*玩具产品- GSO Toys Technical Regulation
( 且需申请GSO符合性追溯标识(GSO Conformity Tracking Symbol,即GCTS))
*润滑油- SASO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Lubricating Oils
利比里亚国家港务局(NPA)宣布取消所有运往该国的集装箱的滞期费。该决定将于2019年4月1日起生效。
根据港口管理部门的说法,对于缓解多年来货主和商界人士遭受的不必要的困难和巨大的财务噩梦,这一决定是极其必要的。
3月24日周日在蒙罗维亚发表的一份声明指出,前执政政府早在2016年就开始征收额外费用,称其为“滞纳金”;这通常相当于几千美元,给托运人和最终用户带来了严重的财务问题。
“滞期费是指船舶代理公司向进口商收取的费用,如果他们没有在允许的免装日期内提货并将整箱货物运出港口或码头拆箱。”
NPA管理层表示,过去政府在2016年实施的滞期费给发货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并导致货物和集装箱转移到邻近港口。
声明说:“因此,NPA管理层确信,取消港口滞期费将有助於改善客户服务,缓解企业困境,并停止向进口商收取超期费用。”
NPA还表示,此举是Weah政府承诺的一部分,目的是消除商界不必要的壁垒,促进国际贸易。
NPA董事总经理Bill Twehway代表执行管理团队,在就此事进行圆桌讨论後,代表航运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对他们的合作表示感谢,并同意取消该港口的滞期费。
2019年一季度海运新规汇总
2019第一季度已经过去,重新梳理了一些国家地区的海关新规定,请大家留档自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海运货物舱单和转运规定3月1日生效
印度海运货物舱单和转运规定(简称SCMTR),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如不按照新规提供信息,可能会发生无法卸柜或者产生罚金等严重后果。
根据新规定,船只在离开最后一个停靠港之前,需提前以电子方式提交进境货物舱单;在离开印度停靠港之前,提前以电子方式提交出境舱单:
进境货物舱单(AM)提交:强制性进境货物舱单规定,在船舶离开最后一个外国停靠港之前,必须向海关提交进境货物舱单。适用于所有在印度港口作为当地进口卸货或中转运卸货的集装箱。进境货物舱单必须提供的信息:8位数的强制性海关编码 (HS CODE) 、ICE,GST、进口商的有效办公邮箱地址。
出境舱单(DM)提交:强制性出境货物舱单规定,船舶在印度装货港开航前,必须向海关提交出境货物舱单。适用于所有在印度港口装载的集装箱。
因此,根据新规,今后出口印度的货主需向货代提供如下信息:
1. 进口商的 IE code;
2. 进口商的 GSTN number;
3. 进口商的有效办公邮箱地址。
所有商品服务须获清真认证
印度尼西亚将在今年落实所有商品及服务必须获得清真认证(Halal)的规定,所有和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化学、生物和基因改造产品等相关的商品和服务都必须获得清真认证。一旦开始执行新法,清真产品认证局会和此前负责验证及发出清真认证的伊斯兰学者理事会合作,开始处理商家申请清真认证的事宜。
出口伊拉克必须提供“进口许可证”
伊拉克海关已于2019年2月14日开始实施对缴税进口货物的新规定,新规定主要内容为所有缴税进口货物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 Attested docs is required. (认证文件)
2. The duty and tax will be calculated as per the cargo value.(关税和税金将根据货物价值计算)
3. Import licenses is required for all the cargo.(进口许可证)
重要提醒:进口许可证之前是不需要的,需格外注意。
3月1日起执行新限重政策
坦桑尼亚国家交通部将从3月1日起(以卸船日为准)执行新限重政策,40尺货柜货重不超过25吨,20尺重柜货重不超过25吨,20尺轻柜货重不超过11吨,违者可能会造成延迟交货和罚金,罚金和相关费用由发货人/收货人承担。
3月1日起执行新CTN制度
塞内加尔当局将自3月1号(抵达目的港日)起实施新的CTN/BSC规则。日前,船公司MSC已发布通知,提醒各位发货人/订舱代理必须在提单样本上提供CTN/BSC号码,发货人可通过相关网站申请CTN/BSC号码。如因号码错误、遗漏或偏差所产生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均由发货人或订舱代理承担。
进口货物需显示收货人VAT/RUC号
据MSC公告显示,根据当地海关规定,所有进口到巴拉圭的货物,收货人的VAT/RUC号必须要显示在提单收货人栏里。
如果收货人为“To order of Bank”/To order 提单,则通知人的VAT/RUC号必须显示。
对于未提供此号码的货柜将被处以罚款或接受查验,所有责任及费用将自行承担。
进口货物需申请ECTN电子货物跟踪单
根据塞内加尔Senegal最新法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ECTN政策。
所有发货至塞内加尔达喀尔港(Dakar)或经由此港转往马里等其他目的地申请ECTN电子货物跟踪单。如果没有申请将被视为触犯塞内加尔的条例,并在目的港受到严厉惩罚。
核实的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须和舱单总重量一致
肯尼亚税务局(KRA)已对载货集装箱总重量(VGM)和舱单的总重量执行严格核对。如发现重量差异,海关将会处以严厉罚款和扣留清关。因此,我们寻求您的全力支持和立即行动,遵守国家的法规,以确保符合报关程序的要求。
请提供准确的提单和舱单货物总重量,申报的重量必须与载货集装箱总重量(VGM)一致。 否则,任何海关罚款和额外费用将由货主承担。
涉及到肯尼亚进口 (Import),过境转运 (In Transit) 和联运提单 (TBL) 等。
船公司须与其授权的货运代理人进行业务合作
根据沙特阿拉伯当局的新规,即日起,船公司必须与其授权的货运代理人进行业务合作。
意味着被显示在提单上作为收货人/通知人的货运代理人,必须取得当地公共运输部门的许可证并遵守ART.26所述的相关规定的货运代理人。(非货运代理的直接客户除外)
未能获得此许可证,将导致目的港无法正常清关,直到其获得官方颁发的许可证。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延误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需报关之前办理产地证否则无法享受优惠
受“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的运行要求,所有出口巴基斯坦与智利的货物,需要在报关之前办理产地证。因为,报关需要报产地证号,如果报关时没有产地证号,货物到达目的港,可能无法再享受关税优惠!
与此同时,填制出口报关单时,出口享惠情况如果是享受优惠,在提供原产地证的同时,需要在随附单证一栏打入Y证及其号码。不享受关税优惠的,则无需提供!
更新礼品方式申报新规
香港DHL渠道关于申报以礼品方式入口英国的通知要求:卖家申报以礼品方式进口英国的货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分别为:收件方必须为私人居民;发件方须为私人名义(公司名义或涉及商业用途均不适用);货件为一次性发送 (不应用于月内作多次性发送)。
此外,凡货件涉及“虚假声明”,来做为礼品进口,一经发现,一律会被强制性进行销毁或退件安排 (以英国海关决定为准),且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将由发件人自行承担。
有货去上述这些国家的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要按新规提供信息操作,否则可能会发生无法卸柜或产生罚金等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