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小编在工作中发现,许多行业都存在“未经他人授权而使用他人作品”这种情况存在。
虽然只是一些简单的字母或图案,但其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怎么分辨自己的作品是否是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
无论是普通人还是文学艺术家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者,要让他人了解自己的思想感情或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文字、艺术等形式、如语音、声音、图像等来加以表达,使他人得以客观的阅读、欣赏和感知。
这种将自己内心世界的思想感情借助语言、艺术和科学符号体系加以表达的过程就是“创作”,由此形成的具有文艺或科学美感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作品”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作品”的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2)“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单纯停留在内心世界的思想感情或者“腹稿”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作品中抽象的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只有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才受著作权的保护。
(3)必须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是“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人类劳动成果的关键。
因此,在认定一种劳动成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不能仅仅判断其是否为“智力成果”、是否为“独立完成”、是否为“首次完成”的,以及其是否凝聚了作者的智力创造,还要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将许多类型的智力成果,如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等,排除出去。
如果一种智力成果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则无论其是否为“独创”的,也无论其社会、经济价值如何,都不可能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