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解读 | 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为统筹内外贸发展,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外贸、稳外资、稳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可选择按进口料件或按成品缴纳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20号)。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具体来说:货物内销时,如企业选择按实际报验状态(成品)征收关税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成品内销征税手续,按成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成品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的,按成品执行贸易救济措施相关规定。
货物内销时,如企业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的,关税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成品征收;对料件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的,按料件执行贸易救济措施相关规定。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公告 〔2020〕55号),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缓税利息。
选择性征税适用范围不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2011年明确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试行;2013年开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实施;2015年扩大到天津、福建、广东等3个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6年进一步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武汉经开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20年4月15日起扩大到全国所有综合保税区。
在该项政策实施以前,上述区内企业内销货物时应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对于成品内销金额较大的企业而言,即使按料件内销的税负远远低于按成品内销,也只能按成品内销征税,税负成本相对较高。该政策给区内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权,企业利用该政策可以合理降低税负,也有利于更多类型企业入区发展。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根据进口料件与加工后成品对应的综合税负来选择征收关税方式,如果企业内销货物对应的进口料件综合税负低于成品内销税负,成品内销时可以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以降低内销货物税负;如果企业的成品内销税负低于对应进口料件内销税负,内销时可以仍选择按成品征税。
重点提示:税费计征方式
A. 企业选择按料件征收关税
1.关税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料件完税价格×料件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料件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2.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成品完税价格+实征料件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成品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3.进口环节增值税计征: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成品完税价格+实征料件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B.企业选择按成品征收关税时,将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计征公式内的“料件”替换为“成品”即可。
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