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你所关心的个税问题
作为财务或企业老板,在工作中偶尔会遇到转让公司股权的问题,很多人反映在计算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个税时,很让人头疼。我们今天就来讲一讲股权转让涉及到的个税问题。
股权转让,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把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大家都知道,转让股权是要交个税的,那具体要交多少呢?怎么计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的个税法,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简单来说,财产转让所得为转让的收入减去财产原值与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即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原值+合理税费)
个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要想得出个税金额,首先得知道转让收入即转让价格和原值分别是多少。
提示:转让价格涉及到外币的,按结算日(合同约定的支付日)当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格折算成人民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价格是指转让股权所收到的对价,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也许很多卖家朋友在想,根据上述的公式,那我把转让价格定低一点,这样应纳税所得额不就少了吗?应纳税所得额少了,那个税也就交得少了呀!
想法太天真!
政府早已想好办法堵住此漏洞了,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定价不得低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比如A公司账面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100万,B股东持有80%,那B股东百分百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定价不得低于100*80%=80万。
(二)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原投资成本的:
比如B股东初始投资支付的现金和税费合计100万,那B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时,不得低于100万。
(三) 不得低于其他类似的情况(此处不再列举)。
说到这里,有些卖家朋友可能又会问,我转给我的配偶、父母、子女,价格定低一点,甚至无偿转让给他们,行不行?
根据政策,这种情况不视为无正当理由的明显偏低。
转让价格确定了,那原值税费又要怎么确定呢?
根据原股权的取得方式,大致为分以下几种情况:
1、 现金出资方式取得:按实际出资额加上和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确定原值。
即:原值=出资金额+税费
因为现在的出资都是认缴制,经常会出现认缴额和实际出资额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张三认缴出资金额100万,实际出资50万,那在确定转让原值时只能按50万来确定。
极端的情况,如果张三未实际出资,即出资金额为0元,那原值即为0,这样张三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价格-合理税费。
2、 非货币性资产方式(比如房车专利)取得:按照原税局认可或核定的价格和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即:原值=税局核定价格+税费
这种情况下,税局一般会评估转让价格,如果税局觉得转让价格偏低,会核定一个价格。
3、 从父母直系亲属无偿取得:按取得时相关的税费加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即:原值=税费+原持有人的原值(原赠与人)
4、 其他情形,此处不在列举。
可能有些卖家朋友又会问了,当时我取得股权时的相关单据凭证已经弄丢了,怎么办?不用担心,政府会帮你重新核定确定!
根据规定,纳税人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签订或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即转让哪家公司的股权,就在哪家的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主要是指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五,假如张三转让股权所得100万,那印花税就是500元。
在这里提醒大家,除了个税,印花税也要及时去申报缴纳。
1、 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转让款,也要及时进行个税申报和缴纳;
2、 股东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向税局申请返还个税,税局是不支持的。且收回原转让股权,视为另一次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是需要缴税的;
3、 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在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也是要交个税的;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此结束,关于股权转让个税问题,如果大家有什么疑问或者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下方留言,我们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