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案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等同侵权原则!
等同侵权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等同原则被广泛应用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所记载技术方案的比对环节,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
经典案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专利的“底座周向壁板7上的从外表面向内表面凸起的导向槽73”这一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为在底座的周向壁内设置圆柱形孔柱和底座上盖板上的凹槽孔组合。也就是说,被诉侵权产品本身不具有导向槽,而是在底座的周向壁设置有圆柱形孔柱。
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述底座7的底座板上有中心孔71、和电源进线孔72;底座7的周向壁板上有从外表面向内表面凸的导向槽73,输出导线孔74和径向导风孔75;”“所述线路板6嵌入底座7,卡槽61与底座7上的导向槽73外壁嵌合,螺钉穿过线路板6与底座7上的支撑座76螺合;支撑座76支撑线路板6。”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一审法院分别从两者的作用、功能和效果进行分析并认定,根据该专利的说明书,导向槽的作用包括与线路板的卡槽嵌合、为压力弹簧提供活动空间以及为导向杆提供容纳空间。而对于被诉产品来说,其圆柱孔同样能够给与线路板卡槽嵌合,同时该产品的导向杆和压力弹簧也位于该圆柱孔内,并能够进行移动。
因此,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专利的导向槽与被诉产品的圆柱孔具有相同的作用、功能和效果。进一步地,一审判决认为如果将圆柱孔的位于周向的壁板部分拆除,那么其实际上就是一个导向槽,因此二者的手段是基本相同的,且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
二审法院的判决观点与此相同,认为圆柱形孔柱与导向槽的区别仅在于容纳导向杆空间的具体设置方式不同,二者均为本领域常见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出选择,属于技术手段的等同替换。虽然被诉产品具有上盖板,但是上盖板为圆形可拆卸结构,没有改变底座的上开口结构,也不会将线路板与圆柱形孔柱嵌合后置于底座内。
通过以上判决可知,虽然导向槽与圆柱形孔柱在结构上有所差别,但是实际上这种差别比较细微,从手段上属于比较常见的等同替换,从功能和效果上也没有阻止能够与其配合的导向杆和压力弹簧的运动,二者实属本质上相同的结构。所以认定两者的槽和孔的结构客观上确实能够从机械结构方面彼此替代,二者也符合等同侵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