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相对局限:GAFA巨头CEO出席反垄断听证会后公司股价上升
文丨Sylvia Ma
本周三,美国四大科技巨头CEO出席美国国会众议院反垄断子委员会的听证会,就反垄断、隐私保护、平台偏见等问题接受质询。
针对谷歌的质询集中在用户隐私和其搜索、广告服务的垄断上。谷歌搜索在全球搜索市场中的领导地位难以撼动,借助这种垄断性地位,谷歌被指在广告方面更倾向于优先显示自有广告资源。
谷歌CEO皮查伊并未正面回答问题,而是坦言谷歌也有着众多竞争对手,比方说在场的亚马逊与谷歌间有着激烈的竞争(亚马逊日前成为全球最大的广告主)。
“以收购抵消竞争”是抛向脸书的主要问题。有议员提出,脸书此前收购Instagram是忌惮后者的竞争力,企图通过吞并的方式打压竞争对手。
脸书CEO扎克伯格列举了美国市场的一些竞争对手:TikTok,iMessage,YouTube等,试图表达脸书没有特别大的竞争力。其后,他表示对Instagram的收购是一次成功的尝试,现在的Instagram非常成功,但在收购时并不能预知这个平台的发展趋势。
不公平对待第三方卖家是亚马逊接受的主要质询。该平台被指利用第三方卖家数据帮助自有品牌发展。
亚马逊CEO贝索斯表示,有明确政策禁止利用第三方卖家数据为自有品牌牟利,但他不能保证员工从未违法有关政策。他格外强调亚马逊为广大第三方卖家带来的商机,以及这个大平台为众多卖家带来的福利。
对苹果的质疑集中在App Store上,被指App Store政策对第三方应用开发者并不公平。苹果自己开发的应用在App Store搜索结果页排名靠前,一些竞争对手的应用也因政策条款限制受到不平等对待。比如在Kindle应用中用户无法直接购买电子书,必须通过浏览器到有关网页购买。
苹果CEO库克一再强调对所有开发者一视同仁,并用隐私政策等理由回答有关问题。
事实上,在与法律、政策相关的语境下,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这四家科技巨头有着更为通俗的代号:GAFA。
Whatis 网站对GAFA的定义如下:
“GAFA是Google,Apple,Facebook和Amazon(第二和第四家公司的顺序有时会颠倒)的首字母缩写。每个首字母代表一家公司,以突出它们在科技行业的垄断地位。相关术语‘GAFAM’将Microsoft(微软)也囊括其中,是该术语的常见变体。
GAFA一词在欧洲较为常见,在诉讼或调查中经常被提到。在美国,谷歌,苹果,脸书和亚马逊通常被称为四大科技公司(或包括微软在内的几大科技公司)。埃里克·施密特(Eric Schmidt),菲尔·西蒙(Phil Simon)和斯科特·加洛韦(Scott Galloway)最先开始将这些公司称为‘四大公司’,指出它们对技术和文化的影响,突出这四家公司不可忽视的力量。
与美国相比,欧盟对大企业的管制更为严格,而且对消费者权益的关注也更多。结果是,GAFA公司经常在欧洲遭到反竞争、串谋、避税和用户数据收集方面的调查。”
由Martin Moore和Damian Tambini担任主要编辑,于2018年出版的书籍 Digital Dominance: The Power of Google, Amazon, Facebook, and Apple
详细介绍了GAFA在全球数字科技领域的统治地位。
本书对反垄断法的局限性做了介绍。作者在序言中提出“it is now unable to recognize or deal with digitally dominant companies”,美国现存的反垄断法对于处于统治地位的数据科技公司几乎束手无策。
本书在序言中打了一个比方。美国的反垄断法聚焦于消费者所获得的福利,因此在低价商品领域的垄断不被重视。反垄断法假设行业巨头不会采取低价策略,因为这样的策略被认为不利于利益最大化。
亚马逊的成功是对这种猜测的“打脸”,低价策略和长尾效应使其不断扩张,并将业务扩展到网络服务、物流服务等领域。亚马逊没有将同行踢出市场,而是让它们依赖亚马逊平台本身。
反观本次反垄断听证会上四位CEO的表现,不难体会到一种“有恃无恐”的姿态。
网易科技今天的报道称:“据外媒报道,美国四家最大科技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因反垄断问题在国会经受长达五个小时的质询一天后,由于他们发布的第二季度业绩超华尔街预期,促使市值共飙升了2500亿美元。”
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从矿业老板发展到如今的科技巨头。不变的是,单凭法律无法轻易改变行业结构。
科技人才、科技资本的集中和垄断,在现代经济市场制度下是无法避免的趋势。当科技与金融市场间的勾连越发紧密,制裁科技巨头将是对其背后金融集团、政治集团的打击。
问题在于,在科技巨头背后的政治力量、资本力量面前,反垄断法的威力仍相对有限。因此相比反垄断质询,大多数人更看重这四家公司的业绩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