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百威”啤酒被起诉,判赔320万元!
侵犯他人商标不只是未经他人同意使用相同的商标,一些打擦边球、模仿名称或包装的行为也会构成商标侵权!
2020年,百威啤酒公司就成功阻击高仿“百威”啤酒,获赔320万元!
因上海浦东张江一家食品店内惊现高仿“百威”啤酒,整体装潢以红白搭配为主基调,罐体正面也使用老鹰、绶带、麦穗、艺术体等要素,罐体上还有“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乍一看颇有百威啤酒既视感。然而,这并非权利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出品。
所以百威啤酒公司将生产方、监制方连同食品店一起告上法院。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称,经授权享有第18960795、1221628、1711371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但原告发现,被告食品店销售的baiwanbeer的易拉罐啤酒,制造商为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监制为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并有“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字样。
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装潢要素、突出使用的字样等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合理费用80万元,消除影响,被告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蓝色柔情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啤酒原液由百惠公司提供,蓝色柔情公司仅对啤酒进行灌装,系产品的监制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构成侵权,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
被告百惠公司辩称,公司仅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原液生产者,被诉侵权的商标、包装装潢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该公司无关,不应承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被告食品店未答辩。
最终,法院经过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结构、色彩搭配、要素、构图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加上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已获得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不易察觉到二者的细微差异,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法院因此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正面的标识等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罐体背面以白色字体出现的“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并未将“百威”二字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经查,并无证据显示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或从事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活动。被诉侵权产品标明由蓝色柔情公司监制、百惠公司制造,二者将其公司名称、商标等标识体现在产品上,可以认定为产品的制造者或生产者。
所以上海浦东法院在充分考量原告的百威品牌啤酒、涉案商标、涉案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判决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32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食品店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快而广,一不小心自己的商标就会被抢注或被别人模仿。自己的产品一旦火爆,山寨产品就会铺天盖地席卷而来。所以企业在品牌战役中一定要留神“防御商标”的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