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的特征与性质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而言所具有的特点。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也即是一种私权。
导
读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而言所具有的特点。物权和知识产权都是财产权,但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差别。与物权,特别是其中的所有权相比,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客体具有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最为突出的特征在于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且主要是有体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发明创造和商誉等。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对知识产权的客体也不可能像物一样进行占有和公示,占有知识产权客体的物质载体只能公示载体的归属,而不可能对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公示。
例如,对一本《知识产权法》教科书的占有并不能公示这部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既然对知识产权的客体无法进行占有,那么当然也不可能通过占有而进行自力保护,这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认定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特定的专有性(排他性)
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换言之,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只有经过知识产权人许可或在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他人才能以特定方式加以利用,否则,构成侵权。
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所有权同样具有强烈的“专有性”,他人未经所有权人许可,不得对物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为什么“专有性”还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征呢?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在专有性的表现上确实是相同的。也正因为如此,所有权和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对世权)。但是,所有权的专有性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在其他方面仍然是存在区别的。
01
来源不同
专有性的来源不同,对物是可以进行占有的,而占有意味着占有人可以天然排除他人的共享。除非采取偷窃或暴力抢夺等手段,否则,他人无法未经占有人许可而获得被占有物。
02
侵犯专有性的表现形式不同
侵犯专有性的表现形式不同,保护专有性的方法不同。对物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表现为对物的偷窃、抢夺、毁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侵占,而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与侵占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载体无关,而是表现为在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缺乏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03
依靠不同
物权的专有性可以依靠物权人对物的占有进行保护,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只能依靠法律进行保护。例如,买回一串项链之后,可以将它锁在箱子里,或者放在银行的保险柜里加以保护。换言之,占有就是一种对物权进行自力保护的方法,而这种方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根本不适用的。知识产权人要实现其非物质成果的价值,就必须对非物质成果加以一定程度的公开或使用。
04
专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
专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同为私权的物权和知识产权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私人房屋,从而使物权的专有性受到限制。但知识产权受到的限制远多于物权,如《著作权法》就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和限制4种“法定许可”,均构成对著作权专有性的限制,此外,还有时间性、地域性的限制等。
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非有过几条鱼、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同时也是一国共有政策的产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其权利和范围和内容也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的规定。
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自然人作品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50年之后,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就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出版社可以不经作者继承人的许可而出版该作品,其他作者可以自由地将该作品改编成其他文艺形式。同样,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20年之后原专利技术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可以为任何人所自由地使用。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也即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包括公民之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围绕智力成果、商业标识和其他非物质成果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这种财产关系是建立在等价有偿、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之上的。尽管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之处,但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都来自于民法。
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行使完全不受国家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在现代社会,私权普遍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国家公权力依法进行的调整和干预,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相对显得要多一些。例如,对于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实际上就是国家通过法律对著作权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限制。
再如,《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在专利权人不愿许可他人使用专利的情况下,代表国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在法定条件下根据他人申请,许可其使用专利。这也是一种公权力依法调整和干预知识产权行使的典型反映。但是,公权力对知识产权依法进行的调整和干预并没有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如果认为只要受到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一种私权就变成了公权,那么世上可能就没有什么私权可言了。例如,所有权也会受到公权力的干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定程序征用私人房产,但所有权并不因此就变成了公权。
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权是国家授予的,没有专利局代表国家进行授权,专利权就无从产生,因此,专利权带有行政权性质。这一观点是无法成立的:私权的产生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认定与私权的性质并无直接关系。
私房买卖需要在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这是否就意味着买家对购得的私房享有的所有权也带有行政权的性质呢?同样,结婚也需要经过国家民政部门的登记,只有完成了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书之后,婚姻关系才合法成立,夫妻之间才互相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如法定继承权等,难道夫妻之间的权利也因为需经过国家民政部门的登记而取得就成了公权吗?因此,在判断知识产权究竟是公权还是私权的时候,其标准仍然是看主体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平等的关系还是不平等的关系、权利的行使主要以国家单方面意志为主还是以各方意思自治为主。
在知识产权领域,尽管存在着公共权力的调整和干预,但它调整的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之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权利的行使主要取决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之治,所以知识产权是私权。TRIPs协定因此开宗明义地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