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单证备案有重大变化,卖家一定要学习!
曾经有卖家告诉我们,他有一笔退税款都已经下来了,结果税局说那笔被卷入了骗税案子中,需要他们配合调查。
但是之前做这笔单子的财务离职了,没有交接对应的合同、提单等,没有任何资料,无法应对检查,虽然经过沟通,他们解释了自己不存在骗税,但最终这笔税款也被要求退回去。
可见我们做出口退税,相应的资料一定要留底、保存好,可以保存纸质档,也可以保存电子档。
专业说法叫“出口单证备案”。
出口备案单证是保障我们退税优惠的关键,这对出口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各位跨境电商负责出口退税的财务、关务、采购等童鞋,赶紧往下看我们的总结,最好收藏起来,方便后期查看。
首先,9号公告做了哪些调整?一图读完!
所以,9号公告后,一共有三类单证需要留存:
以前是保留《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这次9号文增加了《出口合同》。
另外,如果有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也需要保存。
以前是这些单据需要保存: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这次9号公告将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调整为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我们知道,在实务中,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有运输合同或协议、发票等。
此前,运输单据规定较为笼统,仅为“运输单据”,9号公告将备案的运输单证明确为发票,避免了歧义。
其中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
承运公司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当然,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需要注意:该类单据为此次9号公告新增内容!以后需增加保存此项单据。
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单据。
有两个事项需要各位卖家注意:
1、注意备案的时间:
根据9号公告,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妥善保管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以及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2、注意备案单据增加了保存方式:
保管单据时,需要注意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并且,《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也需要注明保存方式!
举例来说:
A跨境电商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一批货物,于2022年5月10日通过海运报关出口,6月15日收齐单证并按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1、那么,A跨境电商企业应于15日内(即7月5日前),妥善保管下列资料:
合同类的出口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 运输单据类的海运提单、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 委托报关类单据的协议、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2、同时,A外贸公司应根据保管的具体单证,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另外,根据9号公告,A外贸公司应存放和保管上述备案单证,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如果不保存好单证,对卖家来说有什么后果?
据我们所知,有些卖家因为人手不够或者”嫌麻烦“,没有把单证保存好,当然,谁都想简化操作;
但是,如果因为一时贪图方便影响了我们退税的进度,甚至影响退税款,就得不偿失了!
卖家如果没有按规定备案单证,可能会有如下后果: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也就是说,你可以免税,但不能退税。相当于你给供应商付的税款是白付了。
纳税人拒绝提供备案单证的,按照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印发)明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的,其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
四类企业在无纸化申报、收汇资料等方面受限。
如,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不适用无纸化管理、需提供纸质申报资料,且需提供收汇资料等。
再次提醒各位财务小伙伴,自5月1日起,备案单证内容有重大变化,务必按新规定进行单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