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度再高也没用,国内商标基本法还是认准注册在先原则
“我是papi酱,一个集美貌与才华于一身的女子”,Papi酱(真名姜逸磊),因其发布幽默犀利的短视频在网上迅速爆红。2016年4月,papi酱的第一次广告授权拍出了2200RMB的高价,可见papi酱的知名度很高,相应的“papi酱”商标的价值也跟着水涨船高,不过papi酱近日在商标注册上却遇到了问题。
据网上报道,papi授权某一代理公司申请注册“papi酱”系列商标在第9类、第25类、第35类、第38类等指定商品或服务。但这个商标与其他的商标“构成类似”,如“papi”、“PAPI”、“papi资本”等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了。
代理公司对此审定有异议将商评委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
一、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被告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
三、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基于以上几点,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商标申请有一条原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谁先注册,法律就保护谁的商标,你再注册就不行,近似的也不行。要知道在法院给“papi酱”的几个引证商标中第9、25、35、38等类上存在多个在先申请的近似商标。知名度不能代表一切,基本的商标法也是要遵守的。
相反,马云从这方面的保护就做得非常充足,在6月注册,10月进行《功守道》预热,11月全网公映。
咱们把目光从国内的商标基本法转移到国外商标法,国外一般遵循先使用原则。就是说你先使用商标,即使后面被人抢先注册,你也有很大机会异议下来,再重新注册。但是在外经商,知识产权的“坑”尤其需要注意,即使有机会异议回来,但这方面也是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