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逐步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1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例行吹风会上宣布海关总署日前会同税务总局等14个部门起草的《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将于近日正式印发。《意见》共提出了21项具体任务举措,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同时《意见》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逐步扩大到所有的综合保税区。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普遍受到了国内市场的欢迎。它的业务发展非常迅猛,但是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我们在发展和规范的过程中能够始终把握它的平衡,在推动它发展的同时也注重政策的探索和创新。因此国家陆续出台了一批跨境电商的综合试验区,包括一些试点城市,原来的规定都是在这个范围内实施的。但仍不能够满足我们国内市场的需要,不能满足国内消费者对多元化市场需求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扩大。在这方面,我们提出支持零售进口的税收政策,逐步扩大到所有的综合保税区。”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王道树表示,政策设计方面有两个创新,一是区内企业向境外区外销售产品,可以直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区内企业从境外区外购买原材料或者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可以直接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基于这样的政策设计,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跟国内做生意”更加便利,同时企业开展“两头在外”的业务,在这个政策设计下仍然不受影响,从而较好地满足了企业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利用两种资源的诉求。
此外,《意见》还提出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
据了解,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拥有海关特殊监管区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2018年1-11月,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进出口值4.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3%,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16.8%,以占全国二万分之一的土地面积,实现了约六分之一的外贸总量。
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
针对区内加工企业要求最为迫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提出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允许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等,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即提前适用相关的免税政策;允许区内企业承接国内委托加工业务;免除手机、汽车零部件等产品内销环节自动进口许可证;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实行企业自主备案等便利措施。
是推动创新创业,打造研发设计中心
对研发进口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研发消耗性材料据实核销;鼓励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入区发展;对研发、加工企业符合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简化医疗器械进境注册或备案手续。
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
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退税等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允许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业务;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境外入区管理,促进文物回流。
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
支持区内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再制造业务;创新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人用疫苗等实施便利化查验。
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
促进租赁业务发展,对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综合保税区逐步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允许区内进口专业设备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内容整合自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