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税后,如何进行合理的社保筹划?
随着2020年11月1日,深圳、四川、北京、上海、新疆等多地将企业社会保险费正式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全国社保入税的版图进一步扩大。
有很多会计问我,社保交由税局后,数据比对的风险加大,缴纳的刚性增强,企业如果按职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用工成本高达35%,有没有筹划空间呢?社保筹划是否存在既合理又无风险的方法?
想要理顺这个问题,就要按照税收底层逻辑的“方法论”进行分析,从不同用工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的基本法则和规定进行思考。用工模式决定个税和社保缴纳方式,了解了不同用工模式,自然就知道社保筹划的方向和难点了。
全日制用工:社保是法定义务,无法规避,不缴纳就是风险。
劳务派遣模式:虽然社保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员工还是全日制用工关系,社保依旧无法规避。
非全日制用工模式:此用工模式,不要求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保,社保个人自愿缴纳,用工单位只需购买工伤,或者用商业意外险方式补充替代。
项 目 | 全日制劳动关系 |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
合同 |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可口头可书面 |
试用期 | 可以约定 | 不得约定 |
工作时间 | 一般5-8小时/日,每周不超过40小时 | 一般平均不超过4小时/日,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
工资标准 | 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 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支付周期 | 按月发放 | 不得超过15日 |
双重劳动关系 | 无禁止,但有法律风险 | 可以 |
解约 | 符合法定情形,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方可解约 | 随时解约 |
经济补偿金 | 有 | 无 |
社会保险 | 单位办理 | 个人办理 |
劳务外包合作方式:将雇佣关系改为合作关系,用工单位无社保责任,单位只需支付劳务的成本费用即可。
例如:企业将业务外包给个人,如销售代理等,个人属于兼职,企业不需要给兼职员工交社保,而个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税,企业代扣代缴。或者企业将业务外包给个体户,个体户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体户自行申报个税,自己办理社保。
因此,解决用工单位社保压力的用工方式主要有两种: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外包合作。
综上所述,我们总结一下社保筹划几个方向:
1、设立风险防火墙,把社保风险转嫁。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岗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把社保风险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但这种方式一方面受到比例限制(被派遣劳动者占用工单位总人数不超过10%),更重要的一方面,劳务派遣公司也日趋规范,随着社保征管的加强,也不愿意承担这部分风险,而是要求用人单位为派遣员工支付社保费用。
2、向非全日制用工转化。非全日制用工虽然社保问题不突出,但是这种用工模式在界定上非常严格,而企业用工真正符合非全日制形式的并不是太多,比如用工较多的建筑劳务,农民工哪里能达到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时间限制。
3、雇佣改合作模式。这其实就是现在灵活用工的重点应用方向,雇佣关系改合作关系。合作关系下社保问题解决了,但是成本发票问题又冒出来了,劳务报酬较高预扣率的个税问题又凸显了,面对分散的合作对象,发票和个税代扣问题难以解决。
所以,大家可以发现,目前很多所谓用工成本筹划的突破口就是业务筹划,在用工模式上的结合使用,多元化用工。这些方式也许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为给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实施全方位的服务,灵活用工平台相继出现了,平台公司采用源头代征的方式(和税务局签订代征协议),通过个体户模式(批量注册)解决劳务报酬个税问题(个体户可按经营所得并核定个税),通过合作模式的建立,由平台公司解决用工单位的发票问题。
当然,与此同时,风险也同时存在,代征的滥用,甚至以此模式行虚开之实,这些都是企业应该警惕的。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是否就是解决传统企业用工社保问题的良方呢?这种方式是否适应所有类型的企业?
注: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税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