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标提交使用证据后有哪些审查结果呢?
(一)申请时的审查员依其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进一步要求
虽然美国商标的一般使用证据要求大家都清晰了,但美国审查员完全可以基于职权对申请人提出更高的使用证据要求。
一般来说,若申请人申请时首次提交的使用证据存疑(疑似经电子修改等),则审查员在下发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提供更清晰的照片的同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详细的产品使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第一次销售日、产品具体实物销售的所在地、商店展示、产品的第一次成交日期等。
或者,若申请人申请的产品过多,范围过广,审查员也可能要求申请人出具进一步的产品信息,如产品介绍、广告、使用手册等;或者,要求提供其他产品的使用证据,例如,同时申请第28类的滑板、钓鱼竿等商品,但仅提供滑板的销售证据。
虽官方要求为一个类别至少提供一件使用证据,但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覆盖全部商品的使用证据。
(二)注册后的美国使用证据抽查计划
适用条件:
1. 适用于已提交使用证据的商标(即不包括基于马德里或国内申请/注册而提交的,尚未到5-6年提交使用证据年限的注册商标)。
2. 商标指定了一个类别,且指定了该类别中四项或超过四项商品或服务的;或者,商标指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且至少在其中两个类别分别指定了两项或两项以上商品或服务的。
1. 虚假声明。美国官方要求在提交使用证据的同时,一并提交宣誓书,而宣誓书中包括:“宣誓人证明所有商品及/或服务均已实际投入使用。同时,宣誓人知晓,基于故意的错误声明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同时,也将危害申请/注册的有效性。”
基于以上,若后续宣誓书中提及的商品未被实际投入使用,则对方可以主张申请人在申请时蓄意提交了虚假声明而提出异议或无效请求。同时,主张该商标系基于欺诈而获得的注册。
2. 不使用撤销。严格来说,美国没有所谓的三年不使用撤销,即,商标未使用仅两年,只要对方可以证明商标申请人商标没有实际使用,且没有继续投入使用的意图,则依然可以提起无效(美国撤销为无效的一种)。
同时,即使对方商标未实际投入使用已满三年,若对方存在充分理由,商标依然可以不被撤销(如:天灾人祸;商品较为复杂,商业计划的周期较长)。
三年不使用撤销,仅是一般而言,若不满三年而提起撤销,撤销人除证明商标不使用外,还需证明对方无使用意图。而该种证明责任较高。满三年而不使用,官方推定对方无使用意图,对方需要指明存在后续使用意图的。
同时,在商标不使用撤销中,若实际使用中的商标与申请的商标(主张了颜色及设计),仅存在较轻微的非实质性变动,而消费者能够将实际使用中的商标与申请商标辨识为相同商标的,则该两件商标属于法律上的等同商标。被撤销人完全可以进行抗辩。
美国重视商标的实际使用,且不同于国内注册在先的保护原则,美国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即使未注册商标,也可以基于其在先的使用,对申请中商标提起异议,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无效。
前述抽查机制,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及对使用证据的种种要求,均为保证申请/注册人提交了真实的使用证据。然而,国内申请人基于国内实践(在主要商标上申请大量的商品及类别,包括与其实际经营范围相去甚远),通常也偏向于在美国申请时,一并申请大量的商品及类别。
若涉及主营的商品与其他非主营类别商品并未在同一件商标下申请注册(美国支持一标多类申请),则对申请人的影响还不大,至多非实际投入使用的商标易被他人提起异议及无效。
但若申请人主营商品及非主营商品申请在同一件商标下,则若被他人以虚假声明为由(即提交了虚假的使用证据及宣誓书)提起异议或无效,将把商标置于极脆弱的境地。
同时,后续若存在他人申请近似商标,要对该近似商标提交无效或异议,也容易被对方以虚假声明为理由提起反诉,虽然主动删除未投入使用的商品即可以避免该种情况,但对申请人而言,无疑增加了额外的负担。
PTO负责联邦政府的商标注册。收到注册申请后, PTO会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
如果符合, PTO会签发日期并在提交申请两个月后发给申请人一份通知书。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将所有材料包括申请费全部退还给申请人。
美国商标审查
在提交申请四个月后, PTO的审查员将负责审查并决定该商标能否注册。
如不能,审查员会发函注册退回理由或需要做的改动。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信后六个月内答复,否则该申请即终止。
如果申请人的答复不能成立,审查员将发出最终驳回。申请人可上诉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
驳回的主要理由是在先注册的商标与之相似。
与申请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带有描述性的商标,带有地理名称或其它原因的商标,也可能会被驳回。
如果没有被退或申请人答复理由成立,该商标即会被印制在商标公告上。PTO将给申请人发出通知以告之公告日期。此后30天为异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