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 ︳外贸企业便利政策汇总,加大企业支持力度
为了助力复工复产,特别是保障重点医疗生活物资的生产供应,帮助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度过难关,国家多部门都在加大政策调节力度。这些政策让中小企业更有信心抗击疫情,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全面复工复产。
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外贸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一定影响,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表示,商务部正全力强化财税、金融、保险领域的稳外贸举措,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突出着力于及时足额实现出口退税、扩大外贸信贷投放、切实扩大出口信用短期险覆盖面、加大对外工作力度等。
为了方便外贸企业和个人能够及时了解国家发布的各类相关政策,本文对近期推出的惠及外贸企业的便利政策进行了汇总整理,后续也会对其他政策进行分类整理,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政策信息。
商务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保障全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顺畅开展,切实为技术进出口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2月3日,商务部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企业的重要性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同时要将服务企业、帮扶企业摆在技术进出口工作优先位置,切实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二、积极推进无纸化流程,最大限度推行“不见面”服务
2020年1月1日,商务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以下简称技术应用)已增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无纸化功能,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可选择在线上传合同登记申请书、合同文本、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电子文本的方式正式提交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同时也可选择提交纸质文件并按原流程办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技术应用新功能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指导一线办事人员切实做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和服务。尽量采取在线方式受理合同登记申请,对于因合同文本过厚造成在线上传不便等实际情况,可酌情采取上传合同文本关键信息页电子文本进行变通处理,待疫情结束后对完整合同进行补充审核。鼓励为技术进出口经营者提供合同登记证书寄送服务。
三、配合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技术进出口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技术进出口重点企业和机构的联系和指导,对于涉及疫情防控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技术进出口业务要快速响应并提供全方位服务,尽最大可能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优化服务,进一步便利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2月6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引导和鼓励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2号(公布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4号(公布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适用货物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无纸化方式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二、进一步简化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申领所需材料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对于内容较多、文本较大的进出口合同,可只要求企业上传合同关键页,即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申领信息的成交双方、交易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结算、运输等内容。
三、进一步优化电子钥匙申领和更新流程
鼓励企业通过“进出口企业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注册与更新系统”(http://careg.ec.com.cn),在线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无论证书是否过期)。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在线审核,审核通过后第一时间发放。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提供邮寄服务。
企业在线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的具体操作指南可登录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网站(http://www.licence.org.cn)查询。
四、有关单位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转报进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或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可向许可证局申请代为转报、签发,许可证局将接诉即办,逐案登记,并及时反馈相关转报、签发信息。
五、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控疫情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主动作为,灵活高效,以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降低风险、切实便利企业为原则,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涉证货物进出口工作稳妥有序。同时,要加强监测,对企业新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现就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
(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二、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三、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