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将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示范样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将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为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示范样板,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等八部门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在介绍《指导意见》出台背景时,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建设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2013年以来,我国先后在上海、广东、天津、四川、陕西、海南等21个省(区、市)设立了自贸试验区,形成了东西南北中协调、陆海统筹的开放态势。党的十八大以来,自贸试验区在生态环境领域不断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形成了一批创新成果。生态环境部认真落实国务院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印发了实施方案和细化措施,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江省自贸试验区开展新区规划环评,坚持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项规划中。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统筹沿海沿江沿边和内陆开放的最高水平开放平台,承担着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的历史使命,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肩负着重要责任。但是自贸试验区在区域布局、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方面还面临多重挑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国际合作还有更广阔空间。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引导自贸试验区实施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环境治理行动,打造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示范样板,《指导意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围绕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和制度,全方位推进自贸试验区结构优化、低碳转型、生态环保、制度创新和国际合作,全面提升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为引导自贸试验区在改革开放“试验田”中先行先试,孕育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创新的“良种”,未来一个时期,要重点从结构优化、低碳转型、生态环保、制度创新和国际合作方面推进5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高质量发展引领区;二是加快重点领域绿色转型,打造低碳试点先行区;三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生态环境安全区;四是全面深化改革,形成制度创新示范区;五是全面对标接轨,树立环境国际合作样板区。
根据《指导意见》总体思路、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及“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愿景,《指导意见》提出了到2025年的目标: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架构基本形成,经济结构和开发格局较为合理,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水平显著提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能耗明显降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处于领先水平,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治理、国际合作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和制度创新成果。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为确保《指导意见》的政策措施有效落地,将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指导自贸试验区发挥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作用,探索服务“六稳”“六保”新机制新模式,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形成高质量发展的生态环境管理模式。二是督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与帮扶,在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予以支持。三是鼓励自贸试验区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效,宣传、推广、应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