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清洁用品的不得不了解的品牌CLOROX高乐士,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Clorox公司始于1913年,最初名为“Electro-Alkaline Company”,最初专业生产漂白剂。随着时光的推移,漂白剂逐渐受到欢迎,公司也因此更名为Clorox。到了1928年,Clorox成功在旧金山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了公众公司。如今,Clorox已成为家用清洁产品的知名品牌,涵盖漂白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多个产品线,致力于为家庭提供高效、安全的清洁解决方案。
在跨境电商行业,卖清洁产品的卖家,不得不关注一下CLOROX高乐士的知识产权布局,现维权比较积极的专利有US7386910B2,涉及一款可替换清洁片产品,也就是Clorox
ToiletWand产品。
而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很多卖家在售的是类似这款产品的清洁片,那么售卖这款替换清洁片是否涉及侵权风险呢?我们可以看一下,相应的一些专利。通过检索,我们可以发现Clorox虽然曾经登记注册了很多专利,但是目前大部分都已经失效了,现在能够查询到有效的专利仅有19件。涉及到该款产品的专利有6件。
已授权发明专利:US7386910B2,US8286295B2,US7343638B2
已公开专利:US20050056558A1,US20050066465A1,US20050283933A1
对现在正在维权的专利US7386910B2进行简要分析,该专利涉及到权利要求54项,独立权利要求就有7项,因涉及篇幅较长,小编仅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分析.
该权利要求保护了一种清洁组装的技术特征,具体包括:
1.清洁组件:
包含一个一次性清洁工具,该工具具有一个清洁元件,安装在一个具有延长杆的适配器上(fitment)。
适配器的延长杆上设有一个保持钩(retaining barb),其颈部的横截面尺寸小于保持头(retaining head)。
2.操作杆:
一个延长的操作杆(maneuvering wand),其一端为手柄部分,另一端为清洁工具的连接端(attachment end)。
3.夹持机制:
夹持机制与操作杆的连接端相连,能够可拆卸地夹持适配器的延长杆,以固定清洁工具。
夹持机制与操作杆协作,限制适配器延长杆的纵向轴线相对于夹持机制纵向轴线的枢转运动,限制在0度到25度之间。
4.可扩展的夹持装置:
夹持机制包括一个可扩展的夹持装置(collet device),能够在夹持位置和释放位置之间选择性移动。
在夹持位置时,夹持装置夹持保持钩;在释放位置时,允许保持头从夹持机制中选择性释放。
5.连接端的设计:
操作杆的连接端定义了一个通向杆腔的开口,开口的尺寸和形状适合适配器延长杆的轴向插入。
夹持装置位于杆腔内,并定义了一个与开口同轴对齐的口部,以便接收适配器的保持钩。
6.推杆机制:
夹持机制还包括一个推杆机制,选择性地与夹持装置接合,以在夹持位置和释放位置之间移动。
推杆机制包括一个推杆头,能够沿着夹持装置的纵向轴线进行选择性往复运动,具有一个对应于夹持位置的未接合状态和一个对应于释放位置的接合状态。
7.释放装置:
夹持机制包括一个释放装置,与推杆机制相连,用于选择性地移动推杆头在未接合状态和接合状态之间。
诱导侵权: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71条(b)条款,任何人若故意诱导他人侵犯专利权,均可能被认定为诱导侵权。为了构成诱导侵权,通常需要证明被告有意图使他人侵权,并且实际存在他人侵犯专利的行为。
帮助侵权: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71条(c)条款,如果一个人提供了帮助,使得他人能够侵权,而这种帮助的作用显著且该行为涉及到侵犯有效专利,那么这个人可能被视为共同侵权。此处要求的条件是,侵权的行为本身必须是专利侵权,且该帮助者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侵权。
那么整个专利中,只卖配件的产品可能涉及到侵权的部分就是这个清洁元件(21)的部分,以发明专利全面覆盖原则的判定标准来看,卖配件只涉及到权利要求的一部分,不满足所有技术特征,因此不涉及侵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直接侵权外,专利还涉及到间接侵权。
美国专利法将专利侵权行为大致分为二种:[直接侵权](direct infringement,35 U.S.C. § 271(a))和[间接侵权](indirect infringement,35 U.S.C. §§ 271(b), (c))。间接侵权又分为帮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和诱导侵权(inducement of infringement)。
对于卖专利涉及的配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这要看配件本身是否被设计成显著用于侵犯某一特定专利。如果该配件是专门为实施某个特定专利而设计,并且销售者知道这种用途,那么就可能构成帮助侵权。相反,如果配件在其他合法用途上也能广泛使用,可能会导致共同侵权的指控不成立。
综上所述,卖清洁元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其实是有争议的,但如果单单是从亚马逊投诉的角度来看,是可以尝试出具不侵权意见书进行申诉的,毕竟亚马逊在评估的程度上,一般优先考虑是否构成直接侵权,而间接侵权这种,明显是更加深入的问题了,只有权利人本身才可能去尽可能争取利益,以获得更多的排他性。
如果一旦被投诉下架,在考虑链接权重以及库存价值的超过放弃申诉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卖家还是可以尝试进行申诉的,请专业的美国律师对这一方面进行分析与陈述,只要亚马逊平台通过了申诉请求,链接就能够恢复进行正常售卖。而至于权利人是否会在法院起诉维权,这个还得考虑维权成本以及间接侵权是否构成和法官最终的判决,这些都是现阶段无法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