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企税密集式被稽查罚款,不合规的跨境电商成了税局眼中的高净值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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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某贸易公司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和开设银行账户收取境外机构支付的业务款项,隐瞒收入被深圳税局处以罚款共计8,168,10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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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李克强总理再次召开减税降费座谈会。自去年底开始,国家如此密集,如此反复强调税收政策方向,坚持减税降费,加强税收征管及坚决打击偷税漏税,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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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因业务性质,有很多卖家拥有香港壳公司,但是很多拥有的是不合规的境外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ODI)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下称“75号文”)霸屏了近10年,一度是红筹业务最关键的操作法规。
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废止了75号文,并针对市场变化重新对境外投资进行了梳理,对境外投资的外管登记流程和要求进行了一定调整,红筹全面进入37号文时代。
ODI通道改变传统红筹结构,自2009年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逐步放开企业境外投资(下称“ODI”)以来,众多中国企业通过ODI通道实现对外投资。红筹结构中也出现越来越多通过ODI方式落地境外的中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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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境外公司收款真的合规?
目前有很多公司用“节税”的方式,通过在“避税天堂”设立自认为的“节税公司”收款:
(注:很多香港公司作为一个“代收代付”的资金池,而且大多都是个人的香港壳公司,这一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ODI)规定,也没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
这种情况公司风险大,不合规同时实际承担成本并没有比合规的公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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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备案案例展示)
(ODI案例展示)
(跨境电商香港公司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