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杭州综试区点赞!一文看懂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的由来
2015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在跨境电子商务实践中,部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采购货物用于出口,在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方面存在一定难度,按内销征税,不利于跨境电商企业发展。
经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杭州市国税部门创新推出一定条件下的“无票免税”。
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明确对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8年2月26日,浙江省税务局为了解决“无票免税”以来遇到的问题,发布了《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点击可查看公告原文),公告指出,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试行期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试行企业所得税无票采购成本税前扣除政策。
一、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出口货物相关信息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本公告试行政策适用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 日。
如今,财政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意见,意味着试行三年多的杭州“无票免税”政策走向了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