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地区专利组织介绍
目前有四个地区专利组织, 两个在非洲: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组织(OAPI)和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两个在欧洲:欧洲专利局(EPO)和欧亚专利局(EAPO)。
今天先来介绍下两个非洲地区专利组织。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rganisation Africain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简称OAPI )总部位于喀麦隆的雅温得,成员国均是原法国殖民地,因此非知注册指定使用的语言为法语。该组织是确保知识产权在大多数非洲法语国家得到保护的主要组织,旨在以统一的方式,使各成员国在所有成员国的领土上共同享受知识产权所赋予的权利。
一、OAPI的成员国
OAPI由16个成员国组成:贝宁、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中非共和国、 乍得、 刚果、 科特迪瓦、 加蓬、 几内亚、 赤道几内亚、 马里、 毛里塔尼亚、 尼日尔、 几内亚比绍、 塞内加尔和多哥。OAPI颁发的知识产权保护证书自动在以上所列国家生效,不需要再单独指定到每个单独国家。
二、OAPI的法律文件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执行统一的立法,统一的立法被视同为每个成员国的国家法律。这个统一的法律就是《班吉协议》(Accord de Bangui)。根据该协定及其附件的规定,在该组织成员国中应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发明使用权、商标、工业设计和使用权、商用名称、区域名称、文化艺术版权和著作权。发明专利保护期自申请之日起为二十年。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三、创立OAPI的目的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一个跨政府的组织,负责颁发知识产权的保护证书,并向每个成员国提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服务。OAPI 在各成员国起两方面的作用: 既是国家工业产权局,又是有关知识产权文献和信息的中心机构。同时负责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与服务商标、企业名称、和原产地名称和标记的注册;著作权的管理;专利信息的传播等工作。
四、OAPI的注册程序
1、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提出注册申请,每份商标申请可以申请三个类别。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可使用同一份申请书。即25类(商品) 和 35类(服务)不能作为一个“一标两类”的申请。
2、申请受理后,大约在2-3个月内,注册官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3、申请若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即被核准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4、审查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期间,如果要驳回申请,必须在听取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答辩之后方能决定,所以申请人可以利用此答辩机会。
5、如果有人在异议期内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以作出答辩,供审查官听取。如果申请人对异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ARIPO的成员国
截止 2021年6月,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现有成员有:博茨瓦纳、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斯威士兰、乌干达、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赞比亚和津巴布韦。(总计:20 个州)
二.ARIPO的创建历史
ARIPO 的历史应当追溯到七十年代初期非洲英语国家在内罗毕召开的关于专利和版权的地区研讨会,该研讨会建议成立一个地区性的工业财产组织。1973 年,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UNECA)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这些非洲英语国家提出的请求作出回应,支持他们对工业产权领域的资源予以整合。经在ECA总部Addis Ababa和WIPO总部日内瓦的一系列会议后,形成了《创建非洲英语国家工业产权组织的协议》草案(ESARIPO)。该协议,即目前被称为卢萨卡协议。
1985年12月,卢萨卡协议进行了修订,以使该组织的成员资格面向所有的UNECA或非洲统一组织(OAU)成员国,并将其名称改为非洲地区工业区产权组织(ARIPO),以反映新的泛非洲的状况。
三、创立ARIPO的原因
ARIPO 成立的主要目的在于整合成员国在工业产权方面的资源以避免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重复。因此,卢萨卡协议的前言中明确声明,成员国“意识到有效和持续的信息交换以及在工业产权法律和活动方面的协调和协作中获得的益处”。成员国同时认识到“创建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以在工业产权方面进行研究、提高和合作将最好地实现“这一目的。
四、ARIPO的目标
《卢萨卡协定》第三条所载的本组织目标表明,工业产权合作旨在实现技术进步,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和工业发展。这一合作反应在该组织的下列目标之中:
(a)进工业产权法及相关事务的协调和发展,以满足整个地区及成员国的需要;
(b)促进各成员国就工业产权相关事务建立起密切关系;
(c)建立一个协作、协调及发展成员国之间工业产权活动所必需的共同服务或机构;
(d)制定对工业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职员进行培训的计划;
(e)主办工业产权方面的会议、研讨会和其他会议;
(f)推动工业产权事务相关思想、经验和研究的交流;
(g)促进并逐步形成成员国在工业产权领域方面的共同观点和作法;
(h)在取得和开发与工业产权事务有关的技术方面,适当地对其成员国给予帮助;
(i)进行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要的一切活动。
五、ARIPO的注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