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必看|深度解析37号文登记,企业合规出海必修课√
在当前中国企业积极寻求海外发展机遇的背景下,ODI(境外直接投资)备案与37号文登记成为了企业合规“出海”的两大关键步骤,它们如同两把钥匙,不仅确保了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也为国家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将聚焦于37号文登记的核心要点,包括其定义、适用对象、应用场景、时间节点、登记步骤及所需材料等,为企业跨境资本运作提供全面指导。
3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正式发布。其核心在于规定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在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前,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并完成外汇登记手续,以确保资金流动的合规性。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其适用群体为“境内居民”。按照 37 号文的规定,具体涵盖:
境内居民个人:持有中国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习惯性居住在中国的境外个人。
境内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经济组织等。
37号文的应用场景主要围绕境内居民和企业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合规性管理。
具体来说,其应用场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境内居民或企业希望将其资产或业务在境外上市,以获得更广泛的投资者基础和融资渠道。
在搭建红筹架构时,境内居民或企业需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为开曼、BVI等离岸地公司)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的权益,并以此为平台在境外上市。在此过程中,37号文登记是确保境外上市合规性的重要步骤。
境外融资完成后,部分资金可能需要调回境内用于再投资或扩大业务。
境内居民或企业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完成融资后,希望将部分资金以合规方式调回境内,设立或增资外商投资企业(WFOE)。
股权激励与权益变动
为激励员工或调整股权结构,企业可能需要对内部员工或股东进行股权激励或权益变动。
当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时,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资金调回与利润分配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或红利可能需要调回境内。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和资金调回手续。
合规性管理
随着外汇监管的加强,境内居民和企业需要更加注重跨境资本流动的合规性管理。
在任何涉及跨境资本流动的场景中,如设立境外子公司、并购境外资产等,都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进行37号文登记。。
通过37号文登记,企业可以确保跨境资本流动的合规性,避免因违规操作而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资金冻结等问题。
1.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问题
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37 号文登记”是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目前能够合法、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唯一途径。
2.解决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的合规性问题
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融资后回到中国投资 WFOE(外商投资企业),即返程投资时,必须以完成 37 号文登记为前提条件。
3.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倘若境内居民通过境外投资获得了利润或红利,并希望将收益带回国内,同样需要提供已完成外汇登记的文件进行申报。
设立境内权益公司:作为境外投资的基础,确保投资主体合法存在。
规划整体架构:明确投资路径与目的,设计合理的公司架构。
成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用于境外融资与投资,实现资本跨境运作。
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完成外汇管理局的初始登记手续。
注册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OFE):作为资金返程的桥梁,确保资金合法入境。
境外融资:利用SPV进行境外融资,支持海外项目发展。
变更与注销登记: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确保投资活动的动态合规性。
注:一旦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或股份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 37 号文变更登记,包括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
后续若不再需要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可进行注销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注销前应先将境外公司注销,并将境外资金转回境内,然后再注销 37 号文,以防境外资金无法转回境内。
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则上,SPV设立后即可启动37号文登记流程。但根据37号文规定,最晚应在“出资”环节(即境内外架构连接,如设立WFOE)之前完成登记。值得注意的是,“补登记”虽在理论上可行,实际操作中成功率极低,因此建议企业提前规划,确保按时完成登记。
37号文登记是中国企业跨境资本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不仅关乎企业境外投资的合规性,更直接影响到资金流动的顺畅与效率。企业应高度重视并妥善安排相关登记事宜,以确保跨境业务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