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欧盟发布木质包装材料最新进口要求;欧盟市场监管新规7月16日生效
近日,欧盟官方公布发布了(EU) 2021/127号委员会实施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原产于白俄罗斯、中国、印度的用于运输特定商品的木质包装材料的进口要求及其植物卫生检疫要求。
本条例现已生效,适用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条例还决定废除(EU) 2018/1137号实施决定。
了解几个概念
“木质包装材料”是指包装箱、盒子、板条箱、圆筒和类似包装、货盘、箱式托盘和其他装载板、平板架套环和垫料形式的任何木质产品,无论这些产品是否实际用于运输各种物体;但不包括厚度小于等于6毫米的原木,通过胶水、加热和加压生产的或这三种方法组合生产的加工木材,以及由与托运木材相同类型和质量的木材制成的支撑托运木材的垫料。
“
特定商品”是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商品:(1)原产于白俄罗斯、中国、印度;(2)至少在首次抵达边境管制站之前,由木制包装材料支撑、保护或携带;(3)具有各自的联合命名CN编码或TARIC编码,以及在理事会条例(EEC) No 2658/87附件I中规定的相应描述。
欧盟具体要求
负责进口有关木质包装材料或知道其已到达欧盟境内的主管当局或经营者,应事先通知首次抵达的边境管制站主管当局有关木质包装材料将进口到欧盟,且有关木质包装材料需符合(EU) 2016/2031号条例第43条第(1)款(a)和(b)项的要求。
主管当局应在木质包装材料首次抵达欧盟的边境管制站或(EU) 2017/625号条例第53条第(1)款(a)项所述的控制点定期对其进行植物卫生检查,且需确定检查率,检查比率不得低于特定商品托运货物15%。
我国海关监管要求
我国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只有获得海关许可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才能生产、并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标识。
我国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已在海关总署官网上予以公布。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获得资质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出口建议
海关提醒,进出口货物如使用木质包装,企业应掌握《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知悉木质包装范围,熟悉 IPPC 标识样式。
出口企业应重点关注输入国家或地区木质包装相关规定,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检疫要求,避免出口货物境外通关受阻。
欧盟市场监管新规7月16日生效
此外,欧盟议会和理事会于2019年6月20日批准的一项新的欧盟法规EU2019/1020,也将于2021年7月16号正式开始实施。
新法规实施后,所有进入欧盟的市场的消费品(新法规附件1所列的71个法令所覆盖的产品)都需要有欧盟境内的经济运营者(法规中称为“Economic Operator”)作为商品合规的负责人,如果没有指定的负责人,将被视为不合规,商品将不能正常进入欧盟市场。
根据新法规要求,欧盟对经济运营者有资质、责任和义务等诸多要求,如果产品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欧盟的经济运营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帮助输欧企业更好地理解新法规要求,以免新法规实施后,面临产品被扣留或退运的风险,现在就来解答一下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
什么是经济运营者?
经济运营者(Economic Operator)是用于描述参与产品供应链的所有商业实体(从个人到跨国公司)的广义术语。可以是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授权代表。
在中国与欧盟的跨境贸易中,制造商和经销商在中国,而消费者和检查产品安全的欧盟市场监管机构在欧盟,基于客观原因,欧盟监管部门只能对欧盟境内企业行使权力,如果从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出了问题,欧盟监管部门很难与中国制造商直接取得联系。
因此,新法规要求从2021年7月16日开始,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产品,必须在欧盟有一个经济运营者,以便欧盟当局和消费者联系。
经济运营者必须在欧盟实际存在吗?
新法规实施后,欧盟境外企业必须有一个在欧盟实际存在的经济运营者,该经济运营者必须在欧盟成员国内设有办事处,不仅仅是有联络邮箱,也不能是一个普通公民,经济运营者必须是法人,也就是企业。
新法规在附件中列出了需要经济运营者的产品类别,基本涵盖了所有常见的消费品,对于所有需要进行CE认证的产品都是强制要求的,比如玩具和电子电器产品等。
经济运营者如何授权,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义务?
首先,制造商必须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授权书对其代表进行授权,如果欧盟当局与授权代表联系,授权书必须允许他代表制造商发言。
只有制造商才能向授权代表签发此类授权书,经销商不能进行授权,欧盟的法规还要求欧盟成员国制定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处罚条例,所以一旦出问题,授权代表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这个经济运营者是一个可以被欧盟当局追究法律和经济方面责任的实体,发现问题时,这个实体必须有人能在第一时间被联系上,并亲自到场。如果产品被认为不安全或不完全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他必须为所有的伤害和损失承担后果。
经济运营者的四项任务
第一,经济运营者必须核实已经起草了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而且必须保存符合性声明至少10年。
第二,这10年期间,如果欧盟市场监管机构要求,经济运营者必须在10天内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相关机构。
第三,如果经济运营者确信产品不安全,必须主动联系市场监管机构。
第四,经济运营者必须与市场监管机构合作或自行采取行动,下架不安全的产品或者降低市场上不安全产品引起的风险。
新法规实施后,如果在欧盟没有经济运营者作为代表,能否在欧盟销售产品?
这不符合新法规的要求。
在欧盟你不能直接同个人消费者打交道,除非在欧盟有人对你销售的产品负责,欧盟关于经济运营者的法规意在填补跨境贸易的漏洞,并为所有希望与欧盟消费者做生意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如果想从欧盟市场中分一杯羹,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相同的规则,即欧盟从7月16日生效的新规则。
如何标示欧盟代表(经济运营者)的联系方式?如何与CE标志旁的制造商信息进行区分?
欧盟代表的联系方式应标示在产品、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
要区分制造商信息与欧盟代表信息,可在相应联系信息前分别加上“制造商”和”欧盟代表”。
新法规原文及其他欧盟市场销售产品的法规哪里可以查询呢?
EU2019/1020法规原文链接: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9R1020&fro
此外,通过下述欧盟委员会网址可以找到其他需要的法规信息:
https://ec.europa.eu/info/business-economy-euro/product-safety-and-requirements/eu-product-requirements_en
小编再次提醒输欧企业,想要在新法规生效后顺利出口欧盟,必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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