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专利优先权吗?
由于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因此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包括优先权目的确定十分重要。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
导
读
专利优先权
在专利申请中,专利申请日的确定极为关键。这不仅因为它与下文所述的先申请原则密切相关,还因为它是判断本章第五节讲解的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之一——新颖性的时间节点:只有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才具有新颖性。
由于专利权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本国申请专利之后,如果希望自己的发明创造在其他国家也受到保护,必须再到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权。而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是需要时间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的,如按该国专利法的要求撰写材料和翻译资料等,而在此期间,可能已经有他人在该国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根据先申请原则,所有在后的相同申请都无法获得授权。显然,这对于希望进行跨国申请的发明人和设计人而言是不利的。国际优先权的制度设计由此而生。
01
外国优先权
为了对专利的国际申请提供方便,《巴黎公约》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即一个成员国国民在第一个成员国第一次就发明、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后12个月内,或就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6个月内,又在第二个成员国就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在第一个成员国的申请日作为申请日。
根据《巴黎公约》的要求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例如,中国和美国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美国人甲于2006年2月1日就一项发明首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发明专利权,然后于2007年1月30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的发明申请发明专利权并声明要求优先权。在此前的2006年12月1日,中国人乙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独立完成的相同发明申请专利权。虽然对于在中国的申请而言,乙的实际申请日早于甲的申请日,但根据《巴黎公约》和我国《专利法》对优先权的规定,应当以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专利的日期(2006年2月1日)作为甲在中国的申请日。这样,甲在中国的申请日就早于乙的申请日(2006年12月1日)。根据先申请原则,甲就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境外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专利时享有优先权,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第十四章第四节所述有资格在我国申请专利权的人。
同时,该申请人提出的第一个申请,即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国申请,必须是在《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提出的。
其次,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国申请必须是正规申请。正规申请是指在有关国家中足以确定申请提交日期的任何申请。只要该国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就该申请确定了申请日,即使日后该申请被撤回、放弃或驳回,申请人也依然可以在我国享有优先权。
最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国申请必须是申请人就同一主题提出的第一个申请。
例如,申请人于2006年2月1日首先在美国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然后又在2006年7月1日在英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则该申请人在我国享有优先权的期限只能是从2006年2月1日起算的12个月,而不能自2006年7月1日起算。
优先权与宽限期的效力是完全不同的。发生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形的那一天并不是申请日,而享有外国优先权意味着在外国的首次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被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这样,判断该申请在中国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都只能以外国优先权日为准。从外国的首次申请日到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这段时间内,即使有他人将相同的发明创造通过公开出版、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公开,也不能使该申请丧失新颖性或影响其创造性。
例如,申请人于2006年2月1日首次在美国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并于同年3月1日发表了一篇论文,详细描述了其技术方案,然后于2007年1月30日在我国就相同的发明申请专利权并声明要求优先权。由于206年2月1日被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2006年3月1日对发明内容的公开并不会破坏该申请在中国的新颖性。
02
本国优先权
《巴黎公约》有关国际优先权的规定固然便利了国际申请,但它可能使一国国民向本国申请专利时,在申请日上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即使本国人在本国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早于外国人的实际申请日期,外国人也可能因为享有外国优先权而在申请日上优先于本国人。为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建立外国优先权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本国优先权制度,以便利本国人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在先正规申请能够获得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不能产生本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对于申请人而言可发挥一系列作用。
首先,它可以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不同,如对发明要求的创造性远高于对实用新型要求的创造性。如果申请人就一项技术方案首次提出专利申请时,理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应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却只申请了发明专利,则此时就可以利用《专利法》对本国优先权的规定,在一年之内就相同的主题重新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要求本国优先权,此时原先的发明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新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就以之前的申请日为其申请日。
其次,如果申请人之前就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分别提出了几项专利申请,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见本章第三节)下,可以在一年之内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为一件申请提出,并要求本国优先权,而若干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在后申请则保留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如果获得授权,就只需要就一项专利缴纳维持年费,从而节省了开支。
最后,如果申请人由于某种原因撤回了在先申请,一年内可重新申请并要求本国优先权,这样就可保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例如,某人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并申请发明专利,但随后他改变了主意,认为应将发明创造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于是撤回了申请。但他后来意识到,一旦售出体现该发明创造的产品,他人很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悉其中的技术方案,还是申请专利较为合适。只要距首次申请未超过一年,此人可就相同的主题再次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要求本国优先权,这样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仍为首次申请的申请日。
无论要求获得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申请人都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