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新政出台:“免征不退”
近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进行通知,内容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跨境出口电商或迎来“阳光化时代”
跨境零售出口的财税阳光化一直是业内难题之一。在传统贸易中,企业先交纳增值税,然后再进行退税。但对于跨境零售出口模式,因为商户本身采用采销的模式,所以很多企业都没有增值税发票,还有可能再次被征收国内流通税。在这样的局势下,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商品免征增值税,成为了市场的最大诉求。
因为跨境电商多为小额又多单,传统的海关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企业来说不甚适用。传统B2C出口企业,在物流上主要采用邮政小包、快件等方式,数据未能纳入海关统计,所以为了利于规范和监管,海关新增的9610代码将跨境电商的监管独立出来。但在9610模式中,虽然企业不需要退税,但仍要先交纳增值税,换言之,税务局有权去让零售出口的商户去依法补缴增值税。
这个文件正式出台后,可以让一大批此前使用1039或者0110通关的客户,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转用9610,总体来看都是有利于电商平台在各个口岸进行通关申报,提升出口报关效率的表现。
通知中“免增值税、消费税”相当于对零售出口企业采取“免征不退”的模式,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也不退税。这意味着零售出口企业不必担心被反征补缴增值税的。
有业内人士指出,新政的推出对跨境出口电商行业将有两大影响:除了零售出口企业终于能实现税务阳光化,对于那些希望变得合规然后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是利好之外;9610报关模式或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新政助推9610报关模式进一步发展
2014年6月10日,全国首单全程在海关9610监管代码下操作的跨境电商出口退税在前海完成。这标志着跨境贸易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阳光退税通道”在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正式打通。
2014年9月,海关总署在东莞启用的“跨境贸易电商通关服务平台”成功办结一票出口退税申报,成为全国首笔通过海关总署通关平台并在9610监管代码下申报的跨境电商出口退税业务。
由于9610有着通关效率高的优势,因此这次免征不退、免追责政策,对于出口报关的电商平台、报关企业、各地商务机构,尤其是一些电商平台密集、商品出口需求较大的地区商务机构,来说都是利好的。
从长远来看,“免征不退”政策更适合已经在做一些合规的,或者正在申请退税支持的公司,但事实上,跨境电商行业里的大部分主体并没有完全做到合规,尤其对于中小型卖家而言,这个政策优惠更是难以分摊到他们手中。
就目前来看,这些扶持政策有可能会通过间接的形式补贴到中小型卖家,因为当前绝大部分的中小型卖家往往都会通过向物流或者一些综合服务的公司进行出口物流、报关、申报等,中间商物流商将可能会是最直接受益者。
“免征不退”仅会在综试区落地先行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明确指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这意味着,该新政目前仅会在综试区落地。
据了解,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
2015年3月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这12个城市设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