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 | 突发!今天起非医用口罩也将进入严查范围!
就在几小时前,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2020年第12号公告》, 紧急宣布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
距三部委“5号公告”(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4月1日起,出口医疗物资,必须向海关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以及海关跟进落实的“第53号通知”(紧急提醒!今日起,口罩等19类医疗物资列为出口法检!)的出台还不足半个月,这次三部委在周六傍晚突然出台的这份12号公告,将以口罩为主的防疫物资出口加上最后一道“防线”——非医用口罩也没被“放过”了!!!
截图有点小,以下为第12号公告全文:
一、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参考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
以上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1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