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专利制度比较
中俄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与俄罗斯专利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方面:
职务发明创造
中国专利法在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主要基于“执行职务”和“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这两个原则,而俄罗斯民法典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完全遵循“执行职务”原则。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问题,俄罗斯民法典的归属模式是“约定优先”,由此,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则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和合法权益,更能够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传统上,中国专利法的归属模式是“雇主优先”,由此,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发明单位的利益,并保证技术能够迅速投入市场,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中,修改了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法条。学者认为,第四次修改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制度的发展路径,是在延续“雇主优先”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对相应处置权的授权规定,赋予当事人在实现“雇员优先”方面更为广泛的意思自治空间,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认定也能够更为灵活。由此,可以体现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中有更为平等的权利义务,使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能更好地反映当事人在科技成果研发与实施过程中的贡献度。
当然许可与开放许可
俄罗斯民法典规定了当然许可制度。当然许可,是指由专利权人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许可任何人实施专利并支付相关费用申请的一种许可制度。当然许可制度可以构建资金和技术的对接机制,促进专利的转化和实施。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之前,中国专利法中并没有当然许可制度。第四次修改时,引入了“开放许可”相关规定(第50-52条)。当然许可和开放许可实质上都是促进专利实施运用,推动专利权经济价值实现的制度。中俄开放许可/当然许可制度的运行模式和原理大体相同,在开放许可/当然许可的申请、使用费、撤回条件等细节上存在一些区别。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
中国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在事后救济的时候才进行实质审查,而俄罗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实质审查制。因此,在中国的有效专利构成中,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占多数,高质量的发明专利占少数。相对而言,在俄罗斯的有效专利构成中,发明的比重远远大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