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我从美国公司获取的收入,该如何缴税?
可能做跨境电商的都跟美国关系匪浅,我更是——第1份工作就是给美国本土Amazon/eBay卖家服务,后来成了中美合资公司的职员,再后来合伙人之一是美籍华人;近几年做跨境电商规范管理服务也经常遇到很多跟美国关系匪浅的个人或企业。
最近正值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本人也正好在学习国际财税课程,前两天有个跨境电商老板朋友恰好又就此给我提了一个专业问题:我从美国公司获取的收入,该如何缴税?
为了节省篇幅,直接说重点(出于信息保护考虑,具体个人/公司名称/涉税金额均样本化,请勿对号入座):2020年王总在国内公司任职总经理并领取薪资,已正常预扣预缴个税;另外根据财务核算,还应从美国公司提取100万收入,至今不知道如何获取才合理?
非居民外国人需要就其来源于美国境内的与在美国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收入按照10%到 37%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并就其来源于美国的投资收入(如股息、利息或租金等) 按照30%的税率缴纳联邦预提所得税。
美国税收政策
方式A:如果美国公司把100万全部按照股息分红给王总,则很简单,在美国按照30%的税率缴纳联邦预提所得税即可。因为中国的股息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小于美国缴纳的联邦预提所得税30%,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王总不用在国内补缴税款。
方式B:如果这100万不仅是王总投资美国公司所得,王总还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甚至担任了美国公司职务,则就构成了与美国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收入,王总就需按照七级累进税率缴纳联邦个人所得税。
因此,作为一个工科女,碰到客户/朋友问这个问题时,我需要回问的问题至少有——
1、美国公司是王总个人直接投资还是通过国内公司或其他境外公司/个人投资?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大陆个人直接投资境外公司是有诸多限制的。
2、王总是否有参与美国公司的经营?因为投资所得与参与经营活动所得的税率是有很大不同的。
3、如果王总参与了美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在美国有构成居民纳税人,比如在美国有无住所,近几年在美国的居住时间如何等等。
而仅仅一个在美国有无住所的问题,就需要根据王总的国籍、家庭以及经济主要活动中心等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