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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条件
1.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3.属于以我国为基础注册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境外获准注册的商标。
4.申请人需为商标注册人,商标无权属争议,商标注册人的(商事)注册地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为共有的,其权利证书上载明的第一顺序权利人为资助申请人。
5.注册商标属于初始注册商标,正在申请、审查及续展、变更、转让获得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时间条件
1.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国际商标注册证明文书(以成功注册时间为准),且未申请东莞市2019年度国际商标注册资助项目资助。
2.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应于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满18个月以后提出申请,并一次性申领资助。
(注意: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国际注册证》相当于《受理通知书》的效力,不能作为该国际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的凭证。)
(三)其它符合《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9〕42号)规定的条件。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最高资助不超过商标注册官方收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二)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
同一件商标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2021年全国政府补贴额
10000亿元
深圳1647亿元 武汉387亿元 郑州185亿元
福州156亿元 广州297亿元 上海1167亿元
杭州412亿元 南通199亿元 厦门265亿元
绍兴151亿元 重庆465亿元 南京377亿元
东莞187亿元 济南87亿元 扬州135亿元
天津318亿元 青岛310亿元 烟台202亿元
合肥154亿元 常州136亿元 苏州469亿元
无锡287亿元 大连237亿元 温州183亿元
长春92亿元 成都274亿元 长沙179亿元
石家庄162亿元 沈阳87亿元 佛山285亿元
中山200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