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观察 | 海关解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1239)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其中,“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以保税模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
哪些商品需要纳税?
(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纳税义务如何划分?
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境内代理人”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
或备案要求
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海关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指由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的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申报人(包括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等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将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清单核放”方式报关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对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可以采取“先进区、后报关”的方式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一线进境通关手续,入区域(中心)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须在14天内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进口一般常见有两种进境模式,即1210网购保税备货,9610海外直购进口。至于要选择哪种方式,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两种模式优劣势对比如下:
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消费者需求量大的92个税目商品。
日前,财政部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公告指出,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要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57号)》所附的清单同时废止。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又称海淘免税“白名单”,本次发布的最新版对应的正是国务院决议的“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92个税目商品”。新增类目包括冷冻水产品、酒类、自行车等,清单中的部分产品标注仅限网购保税模式。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