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申报已经不限制申报期限了!
每年到了四月份,就会有很多客户问我们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很多客户都特别关心这个问题,今天就客户常咨询的问题整理了相关问答分享。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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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Answers
Q:去年出口报关的货物,还没有申报完出口退税,过了四月份是否还可以申报? A:可以,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Q:我们应如何查询未申报的报关单数据? A:出口企业可登录以下路径:“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场景化办税——外部数据——报关单信息(代理证明信息)”,对本企业的未申报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数据进行查询及统计。 Q:出口收汇的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 A: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在期限内不能收汇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的,申请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可以视同收汇。 Q:什么情况可以视同收汇呢?? A:可出口企业发生以下9种特殊情形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作为视同收汇,并凭相应证明材料申报退(免)税,主要是: Q: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是否还能办理出口退税?? A: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后可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 但是,在这里还是要提醒下: 根据外汇监管办法,出口企业未按时足额收汇,或做延期收汇、差额收汇、不能收汇等相关报告备案的,将会影响企业年度外汇总量核查指标,导致企业外汇信用级别下调,进而影响到出口企业退税分类。 Q: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需要退回已退税款吗? A:需要的,这种情况需要做调整申报,退回已退税款,后续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再退税,或者做免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