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mportant!海关再次通知,舱单、报关单中AEO企业编码需规范填报
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写格式,减少填写错误,使AEO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现将AEO企业编码填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
境外收发货人为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的,AEO企业编码免于填写。
二、AEO企业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
三、之前AEO编码填制要求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5日
知识扩展: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AEO国家的互认以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为准,目前包括9个国家和地区,分别为:
(1)海峡两岸(台湾地区与大陆、署公告2016年第49号);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17795.htm
(2)内港海关(香港地区与大陆,署公告2014年第38号和署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4年第38号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309703/index.html
2014年第64号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6/tab65048/info728931.htm
(3)中韩互认(韩国与我国,署公告2014年第20号);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309684/index.html
(4)中国和欧盟互认(署公告2015年第52号);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247/index.html
(5)中国和瑞士互认(署公告2017年第40号);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29246/index.html
(6)中国和新加坡互认(2013年第13号);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308949/index.html
欧盟28国成员国适用AEO互认
(7)中国和新西兰互认(署公告2017年第23号)。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54350.htm
(8)中国和澳大利亚互认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21/tab62075/info870909.htm
(9)中国与以色列互认(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008855/index.html
(文章来源: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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