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直邮遭起诉,淘宝商家被索赔十万
昨天,央广网发布的一个新闻在跨境圈引发热议,一个淘宝商家因为销售“美国有机酵素海藻菌粉”,被消费者以违法添加、没有进口检验检疫标示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起诉,最终被判罚十倍赔偿,支付了10万元赔偿金。
案件始末:
当事人陈某在日籍被告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美国有机酵素海藻菌粉”14瓶,每瓶单价695元,共支付货款9730元。收到实物后,陈某发现该产品中违法添加有灵芝等传统中药材,且虽名为进口食品,但未加贴我国海关进口检验检疫标志。陈某以该产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为由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东川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当于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诉请。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长期从事有机酵素藻菌粉研究,涉案产品完全符合日本的食品安全标准,其产品在欧美等国亦有销售,均被认为是有益人体健康和有助于提高免疫的健康食品。涉诉产品系其直接从日本国内邮寄给陈某,属代购法律关系,不应适用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更非不安全的食品,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请。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中国网络购物平台淘宝开设店铺,售卖宣称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其身份实为食品经营者而非其自述的代购人;其获利方式系直接来源于销售所得而非代购。其既然在中国境内售卖食品,无论是实体店铺直营还是网店销售,都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一审中被告没有到庭,其在收到一审判决后表示出强烈的抵触情绪。二审中,法官多次主动与被告及其代理律师沟通,释法明理。一方面阐明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销售进口食品必须接受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并贴上中文标签;不能因为涉案食品在日本或欧美被认为是安全食品,就当然推定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另一方面,二审法官还阐明了我国严格维护食品安全的决心和措施,对所有食品一视同仁,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在调解协议签订当天,被告通过代理律师主动提出在法官见证下当场支付10万元赔偿款。
此案件之所以引起热议,和之前的一些分享的案例不同,主要有几点:
第一,因为上海在11月6日的时候,六部门刚发布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要求保护营商环境,遏制职业索赔,该文件还有多个亮点,很多小伙伴拍手叫好!接着今天上海三中院这个新闻就出现了,所以大家热议的政策的以后执行问题,如何在维护好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保护好商家利益?
第二,和以往“跨境保税仓”发货和“国内现货”不同,此案件中法院也认定淘宝商家(日籍人士)使用的是直邮,而在之前大家都觉得直邮是有效规避的手段之一。比如在2016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在一个告知书中表述,通过邮寄、快件入境的商品不一定有中文标签。侧面回应了海淘代购产品的特殊性,该告知书在之后的多起案例中被各当事人引用。国内现货:一般被起诉基本都很难应对,而直邮方式现在出了这个判决,看来也不放心。
第三,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本案中法院认为“淘宝商家其身份实为食品经营者而非其自述的代购人;其获利方式系直接来源于销售所得而非代购。”这点很重要,之前我们分享过代购方式影响法律关系,“现货”和“直邮”有区别。一般海淘代购大体有两种,即“国内现货”和“海外直邮”。也就是要么卖家自己购进了商品进行转卖,要么是接受买家订单去代为采购。这两种形式的“代购”让买卖双方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对于“现货交易”而言,代购者从国外购买后将商品在其网站上公开上架销售,此时代购者已经取得了现货商品的所有权,其销售给购买人的行为实际上是转卖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卖家承担商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而接受买家订单后去“代购”,仅收取代理费的行为才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代购者根据买家的需求购买指定商品,在尽到合理义务情况下,不能越线,比如不能卖假货、过期商品等,可以不对境外产品没有中文标签等表面瑕疵问题负责。
在过往,大部分商家都认为,只要不是“现货交易”,海外直邮已经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购”。本案中“直邮”却没有被认定为“代购委托合同”,因为没有看到一审判决文书具体表述。
那代购使用直邮方式怎么做才算“委托合同”呢?在其他相似案件中,法院对代购属于”委托合同“列了几点:
1、商品的详情页面中显示产品代购信息;
2 、提供代购服务协议证明双方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
3、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在购买前要求为其代购商品的事实。
《电商法》实施在即,在此之前的和代购相关的每一个热门个案都会在群体中引起轩然大波,触碰到大家紧绷的那条线......
(文章来源:跨境进口老歪)